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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的从业行为、提高其业务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通过统一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造价员资格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造价员资格证》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工作,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订本省造价员管理制度;
(二)负责统一编制培训教材、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 (三)制订造价员继续教育计划; (四)组织部署全省造价员验证工作;
(五)监督检查造价员从业行为和管理机构自律管理行为; (六)负责造价员资格证章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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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造价员计算机网络管理。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负责辖区内造价员管理工作。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对全省造价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协助同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四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报考、变更、验证、注销、信用档案等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以下简称“造价员管理系统”)。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全省统一专业和考试科目、全省统一考试时间。
第六条 本省造价员资格分为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四个专业。考试内容为《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案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按专业不同分为《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安装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市政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和《园林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四个科目。
第七条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者,无不良从业记录,年龄在60周岁(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以下,可按以下条件申请报考: (一)工程造价专业、建筑经济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后在岗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具有工程造价、建筑经济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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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合格者;或申请增项专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免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
第九条 报考造价员资格全省统一采用网络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考生到“浙江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提示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到单位所在地的造价管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在杭省(部)属单位的考生直接到省造价管理总站报名确认。
第十条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网络报名后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申请人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申请参加增项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用已有的造价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代替本人学历证书;申请免试的人员应提供本人学生证及学籍证明,或造价工程师两个相关科目考试合格证明等原件。
本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按行政区划设立十二个市级考区和一个省直考区。考试合格者,统一发放全国造价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造价员自律管理
第十一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接受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和协会对从业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造价员应受聘于一个工作单位,并可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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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造价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相关专业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造价员专用章,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造价员应自觉接受以下自律规定:
(一)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二)与委托人有厉害关系时,应当主动回避;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造价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与本人取得资格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专用资格章;
(三)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给单位、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十六条 造价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作弊的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或私自涂改资格证书; (二)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同时以造价员或者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四)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计价规定和诚信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五)故意泄露从业过程中获取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造价员在从业活动中的不良行为,经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取证查实后,将基本事实、处理结果记入造价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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