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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媒体和省、市造价信息网“造价员管理系统”查询造价员资格、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造价员本人从业行为过错或本人从业行为给单位、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价员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经查实,由省级造价管理协会报省级造价管理机构记入不良行为或注销其造价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信用档案记录和公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事实经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协会两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必要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本级造价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三个月,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资格变更
第二十条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动或因单位名称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天内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变更者将视做自动放弃造价员从业资格。造价员申请资格变更,需同时递交书面及网络申请。 造价员从业单位变更分为省内变更、跨省变更。 第二十一条 省内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内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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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到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变更核准后,由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并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二)跨市变更:申请人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然后携带经原、现聘用单位双方签署同意变更并加盖公章的申请变更表等书面资料先到转出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出,原管理机构在变更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申请人再携书面资料到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转入,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市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办理变更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申请后下载打印);
(二)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三)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四)本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仅对跨市变更);
(五)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受聘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本省造价员因工作调动需要换发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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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颁发的造价员资格证者,申请人应登陆“浙江造价信息网(www.zjzj.net)造价员管理系统”,将个人变更事项输入系统,确认无误后点击上传,同时根据提示将变更申请表下载打印,经原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持下列资料到省造价管理总站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出申请表》(一式三份,网上申请后下载打印); (二)造价员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三)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查验原件)。
省造价管理总站核准同意后,在造价员跨省转出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收回原专用章,注销其在本省的造价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持有外省或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颁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者,转入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申请人需先持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转出手续、造价员资格证书,到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转入核准后,转入单位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收回其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统一到省造价管理总站办理跨省变更手续,经省造价管理总站核配新的资格证号后数据入库,重新打印资格证书,并制作新专用章。
申请跨省或行业变更的造价员,原资格证的专业需符合本细则规定专业,并参加本省计价依据应用测试,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省转入造价员需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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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跨省转入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申请人造价员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申请人与调出单位的解聘证明及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申请人近期免冠1吋照片一张;
(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社保机构出具的缴纳养老保险名单清册及近期缴费凭证;
(九)省外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及工作业绩。
以上复印件均须查验原件,并由经办人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工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造价员证章和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变更核准文件到属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并在造价员资格证书工作单位栏盖“单位已变更”章,在变更记录栏中记载现工作单位名称,加盖造价管理机构公章,原专用章收回后重新制作。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学历、技术职称或单位地址发生变更,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后,携变更申请表和相关原件到属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变更。
造价员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电子信箱发生变更,应及时在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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