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宪法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规定,既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奋斗成果的确认,也是对我国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的确认,集中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人权保障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法治原则。法治就是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规范行为,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要推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
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我国宪法确立的国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为了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项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鲜明的特点,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政权体制,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或者说是表现国家权力的政治体制。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依照我国宪法,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与一些国家实行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起平坐、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能够有效保证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实的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广泛参加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够有效调节国家政治关系,发展充满活力的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形成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促进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促进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促进人民生活质量
和水平不断提高;能够有效维护国家独立自主,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维护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福祉。
(三)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党制度的基本特色,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大优势。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一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造。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国家的集中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体现了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少数民族特殊利益的正确结合。它可以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更好地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它可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尽快地发展,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昌盛;它可以促进民族团结,保证国家的统一,有利于加强边疆建设和巩固国防。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发展城乡基层民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城乡居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 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
劳分配的原则。”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
二、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国家根据现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其调整方法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一)宪法相关法
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国家政治关系,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我国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制度,为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障,为国家机构的产生提供了合法基础;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建立了有关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权限等方面的制度;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建立了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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