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 737—2012 5.5.1 系统布线应根据监控系统各层布线平面图、设备安装接线图、系统图等工程设计图纸进行。 5.5.2 系统总线宜采用RVVSP 2×1.0 mm2屏蔽双绞线,且不应敷设在强电桥架中;应采用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敷设。敷设在强电井道中时应穿金属管。
5.5.3 系统总线的信号中继器、集线器、交换机等在井道中距地(楼)面不应小于1.8 m;在公共场所安装时,宜设于吊顶上或距地(楼)面不小于2.2 m的侧墙上。
5.5.4 监控系统通过TCP/IP网络接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采用就近接入公共Internet网络的方式,通过公用网络连接至电气火灾远程服务系统,不需要单独布线。 5.6 系统调试
5.6.1 系统安装通电后应进行全面的调试,调试开通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5.6.2 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资料,并应对系统部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核对,检查结果应符合工程设计文件和产品技术资料的要求。 5.6.3 系统调试应填写详细的调试记录,作为工程验收技术文档的组成部分。 5.6.4 系统调试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a) 系统通电后的运行状态检查; b) 系统中所有探测点的参数设置;
c) 监控设备的监控显示界面上各探测点的地址代码设定; d) 监控设备的操作密码设定。
5.6.5 系统设计中根据附录C所列出的数值对探测点剩余电流的设定值应先给出设计估算值,在产品调试中可根据监控器显示的实际剩余电流参数修正设定值。
5.6.6 配电箱柜内温度探测点应为L1、L2、L3、N四个线缆(或铜排)温度,温度报警设定值应在55℃~140℃的范围内。
5.6.7 系统调试完成后,应按GB 14287的相关规定对监控系统进行下列功能测试:
a) 自检功能测试;
b) 报警功能测试,按探测点数量的2%抽检,但不应少于2个; c) 消音和复位功能测试;
d) 通讯故障报警功能测试,人为断开任意2处总线进行测试;
e) 传感器故障报警功能(仅限传感器外接的探测器)(人为断开任意2处剩余电流互感器或温度
传感器);
f) 系统主机的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测试。
6 验收与维护
6.1 验收记录
监控系统竣工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填写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记录。 6.2 验收资料:
监控系统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a)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 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c) 消防部门的审核或备案相关文件;
5
DB43/ 737—2012 d) 监控系统竣工图; e) 监控系统调试记录; f) 系统产品检验合格证;
g) 系统产品出厂试验报告或现场检验报告; h) 系统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6.3 验收检查项目
系统验收应按附录D所列项目逐项检查,发现不合格项,应按有关要求进行整改。 6.4 文件资料
监控系统投入使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a) 本规范6.2所规定的全部技术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 b) 监控系统的使用说明书; c) 监控系统的维护检查记录表。 6.5 检查、维护
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后,至少每月对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a) 对系统各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应符合5.1.1的规定; b) 检查探测器的实时显示数据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c) 对探测器进行自检和常规检查,应功能完好、动作正常; d) 检查监控设备的数据接收和事件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6.6 年度检查
每年至少应对监控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功能测试,并形成监控系统的年度运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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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 737—2012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装有漏电探测器的配电箱中一次回路接法
配电出线(5芯电缆)
漏电探测器装于配电箱总开关下方的一次线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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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DB43/ 737—2012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不同接地方式的电气火灾监控应用
图1 TT系统 图2 TN-S系统
图3 TN-C-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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