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货物运输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货物,从一个港到另一个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执行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任何人。
多式联运: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地点运输到另一国指定地点。
定制保险单: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单 航程保险单:一次货多次航程为期限的保单
流动保险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事先约定,细节留待以后再谈。
重复保险单: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与数个保险人,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合同
实际全损:货物全部损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费用超过其运到后价值。
共同海损: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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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海损:是指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费用:为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支出的费用。 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或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权利。 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平安险:单独海损不赔偿。
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除承保平安险和水渍险各项损失外,还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全部或部分损失。
专利权: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独占权。
商标权: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商标所享有权利。 版权: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国家技术贸易: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
许可协议: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其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独占许可协议:在协议规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人对受让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自己也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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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他许可协议:在协议规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人对受让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自己可以使用
普通许可协议: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受让方,许可方和第三方都可以使用某项技术
交叉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将其各自技术使用权相互转让给对方使用。
分许可协议:协议中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限制贸易: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的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其他方式不适当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正式或非正式,书面或非书面协议造成同样影响。
专利权独立原则: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专利权与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同为发明专利相互独立,互补干涉。
临时性保护:各成员国必须依据本国法律对任何成员国内举办经官方认可的国际性展览会展出商品可以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临时性保护。
许可贸易中限制性条款:在许可协议中由技术出让方对技术受让方施加的、造成不合理限制并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
国际贸易服务贸易: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们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也可以在不同国土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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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某种电子产品,其最终形态或中间形态是将诸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有源元件的全部或部分互连,集成于一个材料中。 跨境服务:自一成员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过境消费:在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商业存在: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
自然人存在:一成员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最惠国待遇:每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给予其他任何成员的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政府管理贸易制度与法律: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和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关税:一国政府为管理对外贸易,由海关对所有进出口货物课征一种税收。
优惠关税:对来自某一国和地区商品,全部或部分给予的优惠 特别关税:一国对来自某些国家和地区同一类产品,适用不同税率的关税。
关税税则:一国制订并公布实施的按商品类别排列的关税税率表,是海关凭以征收依据和标准。
保税制度:一国海关对进入该国特定区域的货物,或用于加工制造出口的原材料、成品等免征关税制度
许可证制度:一国政府规定的对某些商品的进出口必须领取政府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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