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00元以上采取逐案审核的方式
对于每一清算码项下的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可针对保险责任、定损金额、残值金额等进行全面审核,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四)理算时的残值扣减方式
代位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项下赔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收回残值的,应扣减赔款并在业务系统中上传残值作价的金额。如果代位保险公司收回残值,应在业务系统中上传预估残值金额。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不再对残值作价金额进行审核而直接进入清算。如果有疑问可提交争议处理机制处理。
追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案件,将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之一。如对预估残值金额确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处臵。对于双方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均有责的,以残值处臵费用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并按照此金额进行双方的清算。
(五)责任对方保险公司与代位保险公司就定损金额产生争议的,可根据《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将争议提交车损险代位求偿理赔争议处理工作组协调处理。
(六)涉及跨省级保险公司之间的代位求偿案件,直接由承保方省级保险公
司与责任对方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处理,如发生争议,可自行选择提交出险地争议处理工作组处理。
五、残值处理
(1)代位公司上传残值预估金额 (2)预估残值金额作为互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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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预估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的,残值归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收回 (4)双方都有责的,以残值处臵金额高的公司意见为准,并由其收回 六、结算与计算方式
(一)代位保险公司应按照其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应由车损险自担的赔款和应向对方追偿的赔款。
(二)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在分摊自担赔款和追偿赔款环节,仍然沿用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的计算方式。没有明确具体事故责任比例的,沿用30 %、50% 、70%的推定性规定。
(三)计算公式
1、追偿方车损险自担的赔款计算方式为:
(车损赔款+施救费用赔款)×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之和)-免赔额
2、向责任对方追偿赔款计算方式为: 先行赔付赔款-追偿方车损险自担的赔款
3、追偿方自担的赔款与向责任对方追偿赔款之和等于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赔款相等,不能超过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赔款。即:
追偿方车损险自担的赔款 + 向责任对方追偿赔款 = 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赔款
三车以上事故的计算方式由涉案各方保险公司参照双方事故的计算方式协商处理。
4、追偿理算金额须为负数,以冲减代位支付被保险人的赔款。 5、追偿理算完毕后,以清算码为单位进行“开始追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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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代位追回款确认(商业险追偿方专用)
一、启用时点
追偿款追回后,通过财务对追回款确认,冲减先行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代位赔款,并同步上传平台。
二、注意事项
1. 以案件项下的“追偿/清付序号”为单位进行“代位追回款确认”。 2. 代位追回对应的案件必须有结案信息在平台存在。
3. 清算码对应的代位追回款金额必须小于等于清算码对应的追偿金额。 4. 无清算码的向致害人的追回款金额不管控,平台控制总追回金额不能大于总追偿金额。
5. 重复上传时,覆盖保存(必须上传最新数据)。
6. 代位保险公司应对追偿获得款项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与原对应赔案关联。
7. 若有责任方保险公司拖欠代偿款,可提请当地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敦促其履行赔偿责任,行业协会将追偿款结算不及时的保险公司定期报告给当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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