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协议书
产品编号: 协议书编号:
甲 方: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 方: (法人代表)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 理财产品,代码 (下称“本理财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一、理财产品说明
1、产品类型: 2、投资期限:
3、预期年化收益率: (如为空详见产品说明书)
二、理财币种和金额
乙方购买甲方本理财产品的币种和金额为: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小写)¥
1
(大写)人民币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三、理财专户
乙方在甲方指定或新开立下列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本协议的理财专户:
理财专户账号:
甲方: 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公章: 公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应在理财产品起始日前将足额资金存入理财专户,并授权甲方在本理财产品起始日从理财专户中自行扣划本协议约定的理财金额,约定的理财金额视为理财本金。如乙方未能将足额资金按时划入上述理财专户内,或乙方理财专户账户状态不正常(如挂失、销户或被冻结,下同),致使甲方无法正常开展理财计划,由此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声明:乙方承诺已经全面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包括背面),尤其是《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期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特此确认。
2
四、到期结清
理财产品到期(包括根据《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提前终止),甲方按照《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资金划入本协议理财专户,乙方可在约定的理财资金到账日16:00之后从其理财专户中支取资金。本理财产品到期日(包括提前终止日)至到账日之间的乙方理财资金不另外计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理财专户状态不正常,致使甲方无法按时办理入账结清手续的,由此所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挂失
乙方遗失或损毁投资交易凭证,若须办理挂失手续,需开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证明文件,凭办理开户手续所持有效文件到原业务受理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六、提前终止
除非《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明确约定乙方可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否则,产品存续期内,乙方无权提前终止;如甲方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甲方将根据《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发布公告或予以告知。 七、违约
如本理财产品起始日乙方理财专户中的理财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则甲方将视同乙方违约,同时本协议终止。
本协议终止后,乙方理财专户中的资金仅能获得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活期存款利息收入。
3
八、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乙方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风险揭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九、协议生效、修改及终止
(一) 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加以补充或修改,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与协议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条款对其生效前已经达成的交易不产生效力。 (三)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协议终止:
1、甲方根据《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向乙方返还理财资金。
2、发生本协议第六条及第七条情形,甲方决定终止协议的。
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应首先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则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十一、重要须知
1、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附件《内蒙古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