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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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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科大政发〔2015〕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按国家批准公布或备案的学科、专业名单执行。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按本工作细则向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湖南科技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满足毕业条件并符合下述要求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0。

(四)遵守四项基本原则,未违反国家法律而受到惩处。 (五)未因偷盗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六)未因考试舞弊受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 (七)如违反校纪(不含考试舞弊)而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须已解除处分。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向校

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六条 因受处分(考试舞弊、偷盗除外)未解除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处分解除后向学校申请授予学位,经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结业学生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后,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读期间修完《湖南科技大学成人教育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本科毕业资格并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在读期间,能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校纪校规及函授教育辅导站(点)的规章制度,没有因违反国家法令而受到处分;没有因考试舞弊而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没有因偷盗而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三)在读期间,品行端正,没有因其他问题,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位。

(四)较好地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五)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六)所修课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一次性通过。 (七)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学位外语考试与学校规定的课程考试。

第九条 专升本层次的学生因专科文凭学历验证等原因延时获得本科毕业证者,在获得毕业证书后,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即毕业二年内)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函授教育辅导站(点)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学位授予情况进行初步核查,给出初步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整理后,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生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比较熟悉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

(四)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专业硕士学位符合设置方案提出的业务水平要求。 第十四条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经导师同意方可提出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和相应的成果材料,以同等学力申请我校硕士学位者,还须提供国家统考课程的成绩单和《申请资格审查表》。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对申请人申请资格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者资格审查合格。

(一)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申请硕士学位的课

程成绩要求及学分要求。

(二)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且材料规范齐全。 (三)学位论文管理过程符合学校学位论文工作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学位论文通过原创性审查,按学校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编辑印成册。

(四)申请人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符合所属学科学位授予标准。 (五)网上管理系统提交的学位申请信息准确、齐全。 (六)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还须符合学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附件)。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全部采用双盲评阅,由学院组织,研究生院视情抽评。学术型学位论文送两位副高以上职称同行专家评阅,专业型学位论文还须加送一位相应行业应用实践领域专家评阅,评阅专家中至少有一位是校外专家。论文评阅若两位专家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一位专家持否定意见,则增聘一位专家进行评阅,如增聘专家仍持否定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 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学位申请人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形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就答辩人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审议,采取不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对答辩不合格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在半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做出决议。

答辩委员会秘书采用专用记录本对答辩委员提问和答辩人回答内容及有关答辩决议等做好记录,答辩材料由院研究生办存档。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审核与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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