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课人:徐西振老师 08级法学院文科 张蓝月
刑事诉讼法教案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诉讼的概念: 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法解决具体诉讼案件的活动。 特点:国家司法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诉讼活动
由国家权力而非冲突的主体解决社会冲突,这是诉讼的本质特征所在。
——顾培东 自行解决的缺陷:
1、刑事犯罪的受害人有时根本不可能或自动放弃了对犯罪人的追究(不能、不愿或不敢); 2、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缺乏追究能力;
3、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的追究和惩罚行为常常缺乏公正性(实体公正、程序公正)。
任何人仅仅在自己的需要的驱使下,永远不会承认他自己的权力已经达到了最大的限度 ——涂尔干 二、诉讼法的概念:
诉讼法是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调整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的诉讼法:指一个国家的现行的诉讼法法典;
广义上的诉讼法:指一个国家有关诉讼程序的全部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
指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1、广义的刑事诉讼: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 2、狭义的刑事诉讼: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 四、刑事诉讼法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
第一,是指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第二,是指刑事程序法,是规定犯罪案件应当怎样处理,刑事诉讼应当怎样进行的法律; 第三,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服务的。 第二章 刑事诉讼价值漫谈 一、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是指为一定社会所认可的在刑事程序立法和司法中应当满足和实现的特定利益。
两种基本的价值追求:
1、安全价值:是指保障社会和社会的大多数成员不受各种犯罪行为的侵害,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表现为社会的一般利益)
2、自由价值:是指保障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免于某种或某些限制的自由以及从事某种或某些活动的自由,其核心内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预和侵犯。(表现为一种个体性利益)
——刑事诉讼既是安全的保障,又是自由的载体。 二、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的关系:和谐相处?激烈冲突?
1、在静态上,现代国家中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民的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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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会利益的一部分,从根本上说并无二致,在理论上能够协调一致。 2、在动态上,二者常常处于对立与冲突之中。
首先,自由与安全的性质各不相同,其内在要求也迥然有异; 其次,诉讼资源和诉讼手段有限; 再次,人性存在弱点。
所有的法治总会有人治的困惑。
权力一旦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 三、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选择的实证考察。
1、权利保障观:个人具有政府无权干预的某些基本权利,即便是国家专门机关出于控制犯罪的目的而开展刑事司法活动时,也不得予以侵犯。
刑事诉讼的着力点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扩张,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特点:弱化权力、强调制约、注重权利保护、司法公正。
效果:在充分保障无辜者及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方面卓有成效,但代价相当沉重。
2、犯罪控制观:对无辜者及被告人自由的保障不应妨碍打击犯罪而且主要是通过对犯罪的惩罚来实现。
刑事诉讼的着力点在于:控制犯罪,侧重安全。
特点:突出自由裁量、强调配合,追求效率、权利有限。
效果:对于社会安全的保障大有成效,但牺牲了被告人的权利和自由。 刑事诉讼的支点——诉讼公正 一、两种不同的诉讼公正观
(一)过程公正观(程序正义观)
1、含义:刑事诉讼的公正主要体现为诉讼过程的公正,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一个公正的诉讼过程更为重要。 2、构成要素:
第一、法官的中立性,包括静态的中立与动态的中立; 第二、法官的消极性;
第三、控、辩双方的平等性; 第四、控、辩双方参与的充分性; 第五、程序的高度人道性。 (二)结果公正观
1、含义:刑事诉讼程序仅仅是实现刑法功能的手段。即诉讼程序本身不是目的,只有在对于实现诉讼结果有用或有效时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程序具有产生好的结果的能力是判断它合理、正当的根据。 2、构成要素(外部特征)
第一、法官的有限中立性(形式中立性、静态的中立性); 第二、法官活动的积极性; 第三、控、辩双方的不平等性; 第四、控、辩双方活动的不充分性; 第五、低度的人道性。 二、评价
都是一种极端的选择和作法,容易导致“过程虚无主义”或“结果虚无主义”。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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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对公、检、法等机关的要求。 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几个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 2,含义:
第一、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注意: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别规定” 第二、公、检、法三机关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
第三、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依法”包括依据刑事诉讼法,也包括宪法、刑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 2,含义:
第一、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是唯一有定罪权与量刑权的机关。
第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罪承担证明责任,并应使这一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而被追诉者则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第三、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来看待。
具体表现为:名称的变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和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证据不足不起诉和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第四、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即必须按照程序法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判决,并正式宣判。 (三)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
2,含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第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注意:是特指“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非所有自诉案件。只包括5个罪: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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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的; 第六、其他情形。 3,后果:
当出现上述情形之一时,应当撤销案件或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四)依靠群众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条。 2,含义:
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注意借助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采取向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3,必要性与可行性 4,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相信群众,善于做群众的工作;
第二、要严格依法办事,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依靠群众与专门机关的工作相结合。 (五)审判公开
1,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宪法第125条。 2,含义: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3,例外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一经确定,就要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的标志。
2010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草案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
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和别人无关,关于自己的利益的事。 我国著名的法学学者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或电话号码(电子信息,如电子邮件、QQ号等)。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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