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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师范大学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职务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依据,突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教师师德、学风建设,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本部在职在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教职工。
第四条 各系列评审对象:
(一)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教师。
(二)高等学校实验系列:各实验室、研究所等部门配合科学技术研究、教学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
(三)高等学校自然、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人员。
(四)高等学校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的规划、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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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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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系列: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党课等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管理部门干部及学生思想政治辅导员。上述人员同时从事其它专业技术工作,可申报其它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已调离人员,不能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审。
(六)图书资料专业技术系列: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但在图书资料部门从事计算机、缩微、声像、古籍修复等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按工程技术职务系列申报。
(七)工程技术人员系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团结协作。遵守学校的教学规范,履行教师聘约,积极承担并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任现职期间综合考核为合格以上。
第六条 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 在规定的年限上须顺延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者,顺延1年;
(二)受单位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者,顺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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