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酬金
第24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25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26条 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27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的贷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其 他
第28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第29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第30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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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
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31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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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一、第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依据
同意执行本条件
二、第4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工程的跟踪审计及本期工程的概算、预算(不含结算及结算审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核对、变更签证的核实验收及工程造价的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量的计算及核对、进度工程款的审核批复,参与甲方对工程造价的各种管理活动,参与各种材料、设备及各个分部分项分包工程的市场价的调查及核定,并做好各种涉价记录及跟踪审计日志,为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好第一手结算审计资料(工程量计算书、签证变更、图纸会审、进度拨款预算书、各种材料价格、各种计价文件规定等等的涉价资料)。
三、第8条双方约定的委托方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同意执行本条件并及时积极配合提供各种资料。
四、第9条委托方应在 24 小时内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答复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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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14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
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执行第14条规定。
六、第24条委托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酬金:
按照跟踪审计范围内的 工程项目总造价的 %计取酬金,约计 万元。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另行计取酬金,并另行约定,或委托方视工作量大小适当奖励。合同签订后,工程师进驻现场管理时一周内支付总酬金的50%,剩余50%酬金按照形象进度在每一次审核工程进度款时拨付,2011年底付清。拨款时开收据不用税票,委托方若要求用税票,上交咨询公司的20%的酬金由委托方另行支付(不在 %之内,因 %已经很低了,已经支付不起了),20 年的跟踪审计费用(含二期工程)另行约定。结算审计的费用执行委托方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按照审减额的5%计取施工单位的审计费用,由委托方代扣代付。
七、第27条双方同意用 现金 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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