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良好的工作秩序,进一步强化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及二级公司负责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部室负责人”包含部室正职和主持工作的部室副职,“二级公司负责人”包含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以及主持工作的单位副职。
第二章 工作事项的请示报告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请示:
(一)本岗位职责内的重大事项,请示时应提出明确拟办意见;
(二)本岗位职责外的事项,请示时应提出转办或拟办建议;
(三)其他应当请示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报告:
(一)本岗位职责内的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二)公司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文件以及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公司党委常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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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定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
(四)参加上级机关或直部门重要会议的情况; (五)涉及廉洁从业、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的应急突发工作事项;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六条 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具体请示报告程序为:
(一)业务岗位员工向部室负责人或部室分管副职请示报告。
(二)部室副职向部室负责人请示报告,重大或紧急事项可直接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请示报告。
(三)部室负责人、二级公司负责人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请示报告,涉及廉洁从业、安全生产、信访稳定的工作等项应同时向该事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请示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根据工作事项内容,可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请示报告。
(四)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向总经理请示报告;经总经理同意,根据工作事项内容,可向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请示报告。
(五)执行董事向董事长请示报告。 (六)党委常委向党委书记请示报告。
第三章 外出事项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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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个人外出事项应请示报告,包括并不限于以参加会议、开展调研、公务会谈、参观考察、学习培训为事由的公务外出事项以及个人因私外出事项。因个人原因另须请假的,应按照《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履行请假程序。
第八条 外出目的地为济南的,应至少提前半个工作日请示报告;目的地为济南以外的,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请示报告。
第九条 部室、二级公司负责人及以上领导干部外出的,经批准后,应向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通知目的地及出发、返回时间。出差过程中,随行人员或本人应与办公室保持联系。
第十条 外出事项具体请示报告程序为:
(一)党委书记、董事长外出,应向党委副书记报告。外出时间大于十个工作日的,须提前沟通安排有关工作。
(二)党委常委、执行董事、总经理外出,应向党委书记请示报告。
总经理外出时间大于十个工作日的,须提前沟通安排有关工作,必要时指定一位副总经理主持经营管理日常工作。
(三)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总经理助理外出,应同时向党委书记和总经理请示报告。
(四)部室、二级公司负责人外出,应向分管领导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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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五)部室副职、业务岗位员工外出,应向部室负责人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凡外出事由、地点、时间等发生变化的,应按以上程序再次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向各批准人及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办公室按照外出人员的报备情况,每日编辑发布部室、二级公司负责人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日程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二级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集团办〔 0〕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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