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评审资料
第十五条 参评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参评表》(见表二)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列入参评资料,两份单列;
2、参评资料目录;
3、企业关于该项目创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作方案和措施;
4、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安全监督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5、施工期间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或现场核查组的历次检查考核评分表(包括汇总表、分项检查表);
6、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综合评定意见书;
7、能反映工程施工期间主要部位(施工现场全貌、文明施工、基础、主体结构、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和施工用电、脚手架、“四口、五临边”防护、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起重吊装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情况的原始照片(5寸彩照)不少于30张(附简短文字说明);
8、提倡提供能反映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特色及施工期间主要部位的声像资料,时间5分钟左右。
第十六条参评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参评表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评价意见;
2、参评资料必须涵盖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层数、工程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
3、提供的文件和图片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4、参评资料统一按A4规格装订成册,并在封面标明“××工程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参评资料”。
第十七条 城区申报项目参评资料由申报单位报送市建筑业协会评审办,县市区项目由当地建筑业协会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统一报送市建筑业协会评审办。
第六章 评审内容及程序
第十八条 参评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城区工程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提出申报;县市区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建筑业协会备案;
2、现场醒目部位设置创市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告示牌; 3、工程施工过程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考核,发现的安全隐患得到了及时整改;
4、工程施工期间,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未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故,未因安全文明生产不
符合要求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5、现场核查综合评定的汇总平均得分不低于80分,且历次检查得分不低于75分,其中“文明施工”分项的历次检查得分不低于77分;
6、参评资料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暂扣。 第十九条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由评委会组织进行,评委会由有关部门和工程建设类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评委会根据工程参评资料及核查情况,通过审查、讨论、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获奖工程项目,经公示后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评委会从获得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中,按照规定条件择优推荐参加湖北省建筑工程楚天杯(省级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评选。
第七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获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由市建筑协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获奖工程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核实,取消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并收回证书、奖杯:
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瞒报、漏报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大事故瞒报、漏报的;
3、参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宜昌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宜昌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审暂行办法》(宜市建[2004]168号)同时废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