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食药监?2010?65号
关于印发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稽查分局,机关各处室: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5月7日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一、案件受理
(一)案件受理工作由各单位指定的受理部门承担,受理部门工作人员为案件受理人。 (二)案件受理部门受理的案件包括:投诉举报案件、移送(交办)案件、监督检查案件,其他来源的案件。
(三)案件受理人应当在受理当日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记录》(附表1),并制作《案件办理审批表》(附表2),于受理后1日内将《案件办理审批表》呈交分管领导。
(四)分管领导2日内做出移送或承办的批复,并将批复意见转交受理部门。
(五)受理部门在收到分管领导的批复意见后,1日内按批复意见制作《案件移送书》(附表3)或《案件交办单》(附表4)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或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并将移交情况记入《案件受理登记记录》,《案件移送书》留存联与《案件办理审批表》合并归档保存。
(六)案件承办部门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在案件办结后2日内填写《案件交办单》将结果反馈受理部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调查结束后,2日内填写《案件交办单》将结果反馈受理部门。
(七)受理部门在收到承办部门反馈的处理结果后,于2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或移送(交办)单位,并于当日将处理结果反馈情况填写在《案件受理登记记录》中;对调查发现不属本单位管辖的案件,于2日内制作《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5)报主要领导审批,于5日内制作《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填写在《案件受理登记记录》中,《案件移送审批表》、《案件移送书》留存联与《案件办理审批表》合并归档保存。
二、案件调查
(一)案件调查工作由各单位业务科室承担,业务科室为案件承办部门,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二)案件承办部门收到受理部门转交的材料后,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填写《案件交办单》将调查结果反馈受理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并制作《立案申请表》(附件6)申请立案,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立案。
(三)案件承办人员应对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违法行为人、涉案物品品种、数量、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应证据。
(四)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附表7)和《调查笔录》(附表8)及其他取证工作,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时应注明证据的出处、调取的地点、调取的时间、调取人、提交证据人等内容,并由调取人和证据提交人签字确认。
(五)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先请示分管领导同意后,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9)或《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0)及《物品清单》(附表11)。并于次日制作《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12)或《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13)完成审批手续。
保存或扣押的物品按照《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 (六)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物品在7日内(需要检验的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决定立案的,先行登记保存的票据等书面材料作为证据固定保留,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和查封扣押物品出具《行政处理通知书》(附表14)扣押期限延期至做出处罚决定日。
决定不予立案或需要解除部分物品的,应制作《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15)或《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附表16)并附解除证据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制作《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附表17)或《解除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附表18)及《物品清单》,与物品同时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调查终结(以提交核审计)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定为2个月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办案时间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制作《案件延期申请表》(附表19),提出延期的申请,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办案时限。
(八)案件核审、案件合议、重大案件讨论要求补充调查的,应在10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应经案件承办部门主要领导同意。
(九)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于2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20)报本单位案件核审部门(人员)备案。
(十)案件核审部门(人员)应当建立《简易程序案件登记表》(附表21),对简易程序案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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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保管。
(十一)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在调查取证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附表22),提出初步处罚建议,提交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
(十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在2日内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执法文书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填写《案件交办单》,提交本单位案件核审部门(人员)核审。
三、案件核审
(一)案件核审工作由案件核审部门(人员)承担(市局的核审工作由行政执法监督处承担)。 (二)案件核审部门(人员)应在收到案卷的7日内完成案件的核审工作。
(三)案件核审部门(人员)根据提交的案卷材料对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整、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进行核审,并制作《案件核审表》(附表23)。核审不合格的案件,填写《案件交办单》退回案件承办部门;核审合格的案件制作《案件合议申请表》(附表24),提请合议。
四、案件合议
(一)各单位应成立由3-5名以上成员组成的案件合议组负责案件合议工作,合议具体事宜由案件核审部门(人员)承办。
(二)案件核审部门(人员)应于核审后2日内将提请合议的案件情况向合议主持人汇报并按照合议主持人指定的日期组织召开合议会。
(三)合议会负责对提交的案件进行合议,审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等。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的意见;对有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撤案申请。
(四)召开合议会必须有3名以上的合议组成员参加,参加合议会的合议组成员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充分发表意见;合议主持人应充分听取合议组成员的意见并确定合议意见;合议组成员对最终的合议意见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五)合议记录人应及时记录合议意见,在合议会结束后2日内,按照合议意见制作《案件合议记录》(附表25),在3日内填写《案件交办单》,并将《案件合议记录》和案卷材料交案件承办部门。
(六)合议撤案的案件,合议记录人在合议会结束后3日内,填写《案件交办单》将案卷材料交案件承办部门。案件承办部门收到案卷后2日内制作《撤案申请表》(附表26)报主要领导审批后撤案。
(七)合议的重大案件,合议记录人在合议会结束后2日内,按照合议意见制作《案件合议记录》,在3日内制作《重大案件审理申请》(附表27)提请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重大案件讨论
(一)市局成立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负责审理重大案件的合议意见,并集体讨论处罚决定,案审会具体事宜由市局行政执法监督处承办。
(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负责审理以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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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案件: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或案情复杂、曲折、调查困难、认定困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罚没款数额一万元以上的案件。
2、减轻处罚的案件。 3、免于处罚的案件。 4、加重处罚的案件。
(三)行政执法监督处在收到提交的《重大案件审理申请》后2日内,向主持人汇报案情并按照主持人指定的日期组织召开案审会。
(四)召开案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讨论会的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充分发表意见;主持人应充分听取委员会成员的意见,确定讨论意见;委员会成员对最终的讨论意见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五)记录人应及时记录讨论意见,在案审会结束后2日内,按照讨论意见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附表28),在3日内填写《案件交办单》,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和案卷材料交案件承办部门。
六、案件执行
(一)案件承办部门在收到《案件合议记录》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及案卷材料后,于2日内按照合议意见或讨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附表29)《听证告知书》(附表30),并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公告送达的应于7日内发出公告。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送达后的第4日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附表31)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在7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附表32)并送达当事人或发出公告。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制作《送达回执》(附表33),由当事人签收;留置送达应由当地社区工作人员或其他证明人签字证明;邮寄送达的应保留邮寄证明。
(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案件核审部门(人员)按照听证程序要求组织实施。
(三)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做好《陈述申辩笔录》(附表34),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再次合议或讨论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并于7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发出公告。需要补充调查取证的,在10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应经主要领导同意。
(四)当事人提出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案件承办部门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案件核审部门(人员),经合议或讨论后,由案件核审部门(人员)2日内制作《延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附表35),报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案件承办部门实施。
七、结案
(一)案件承办部门在案件办结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15日或收到《撤案申请表》之日),5日内制作《结案报告》(附表36),整理装订案卷,并交由本单位案件核审部门(人员)归档保存。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提出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申请的,案件承办部门应于到期后15日内制作《结案报告》结案,同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表》(附表37)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提交主要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材料交本单位案件核审部门(人员)。
(三)案件核审部门(人员)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审核提交的材料,及时填写《强制执行案件登记表》(附表38),在该案诉讼期满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有没收物品的案件,在结案的同时,按照《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案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没收物品交由相关部门统一保管处理。
(五)案件核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行政处罚案卷归档管理办法》将案卷归档保管,并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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