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七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八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一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二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财务工作,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二节 财务会计人员职责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人领导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会计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对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会计相关法规,杜绝企业违反有关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5.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管理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八条 财务部必须建立稽查制度。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
第四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三十二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的编制及执行、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十九条 劳动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四十条 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四十一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员工试用期间,由劳动人事部会同用人部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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