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梁云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5期
摘 要:由于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的特殊性,相比其他类型的公司对交易相对人不利的可能性增大,交易的风险更大,进而影响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社会的秩序。而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无疑是造成此类风险增大的重要因素,本文旨在对此法律问题及相关制度的研究、梳理,促进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 关键词: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法律适用;制度完善 一、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问题的概述 (一)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基本范畴 1.一人公司的概念
所谓一人公司,就是指股东只有一个人的公司。按照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我国法律并未将已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减少至一人规定为公司消灭的条件,所以多数学者认为我国法律承认成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文中所谓一人公司包括这种成立后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2.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特殊性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作出公司意思决策,只要股东会的决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就受到法律的保障,并且由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被担保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其身份存在特殊性,为了防止其在参与决策过程中作出利于自己的影响,则对其实行回避。以上所说的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要素,作为公司一种特殊存在形式的一人公司并不能完全满足,这也是目前对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存在广泛争议的重要原因之一。
3.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有关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