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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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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以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最后陈述;

(六)制作《听证笔录》后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听证参加人见证注明。

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局领导审定。

第四节 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或听证程序终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报局领导批准,予以撤案;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报局领导批准,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明确,经局领导审定后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以下几种情形,由执法大(中)队报市或区市容局执法处(科)提请局专题会议作出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对个人经营活动罚款1万元以上、非经营活动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5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复杂或者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 市或区市容局执法处(科)对上级机关(领导)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后,应当在3日内以局名义将处理结果书面予以答复。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大(中)队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节 送 达

第三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九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同住成年家属(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

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受送达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可以交其代理人签收。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条 受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后即视为送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节 执 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第四十四条 除应当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罚缴分离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执法大(中)队报市或区市容局执法处(科)、法规处(科)以局名义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将扣押的物品拍卖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由当事人向执法大(中)队提出申请,报局领导批准后,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七条 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由市或区市容局执法处(科)、法规处(科)按规定进行销毁、处理或拍卖。 第四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或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或物品。 第五十条 实施扣押物品行政强制措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扣押物品通知书》; (二)《扣押物品通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的地点与时限;

(三)《扣押物品通知书》应当交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签的,应当邀请当地社区(村)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扣押物品通知书》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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