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考核罚款。
(三)以钟山区政府安全控制目标为基数,每少发生工亡1人,增加安全专项奖励金20万元。 第十五条 奖励
(一)对参加事故抢险救护以及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并奖励5000-10000元。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公司安委会讨论另行奖励。
(二)开展“零事故安全管理目标工作竞赛”,月考核、季度兑现。实现工作目标,对公司安委会成员及生产安全部人员每季度兑现奖励。 对评为优秀单位的厂长、经理(安全第一责任)、党委书记各奖2000元,分管副厂长(副经理)1500元,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1000元,费用由各单位从安全专项奖中列支。
第十六条 考核
(一)日常安全管理的考核
1、在公司级检查中发现违章作业,考核单位5000元/次。发现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考核违章指挥者2000元,罚单位10000元。
2、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高处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煤气作业、停送电作业确认制不落实、起重作业未遵守“十不吊”的规定发生事故,轻伤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15%,重伤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30%,死亡扣单位当月效益工资45%。重复发生事故按上述标准加倍处罚。
3、临时性检修、抢修作业,不使用检修作业安全确认卡,按单位在册职工人数人均20元罚款。
(二)工伤事故考核
1、单位轻伤事故超标按在册职工人数人均20元罚款。 2、发生涉及两个或多个单位(含水钢以外单位)的工亡事故,
4
涉及到的单位均按工亡处罚标准给予处罚,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指标承担单位。发生重伤、轻伤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经济处罚和指标承担单位,(罚款承担比例: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80%,次要责任20%,对等责任50%;指标由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单位承担,为对等责任时的指标由伤者所属单位承担)
3、劳务用工发生工亡事故,对用工单位按工亡事故处罚标准给予处罚, 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指标承担单位。
4、同一起事故涉及双重或多重考核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考核。
(三)重大险肇事故考核
1、各单位必须明确险肇事故调查报告管理要求,确保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罚有章可循。单位发生重大险肇事故,未组成事故调查组、7天内未完成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罚单位10000元。
2、发生以下重大险肇事故,按当月在册职工人数人均50元进行考核,下列情况可能造成人员工亡以上事故的,可认定为重大险肇事故。
(1)起重作业过程中,起吊物体坠落。
(2)煤气大面积泄漏,或在煤气系统作业过程中,煤气未有效切断、置换、检测确认。
(3)有毒有害物质发生较大量的泄漏,经核实未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4)因失误送电或启动设备。 (5)高处作业发生人员坠落。
(6)铁水、钢水、熔融铁渣、熔融钢渣发生爆炸、喷溅。 (7)建构筑物、护坡、山体坍塌、冒顶、片帮、透水。
5
(8)经过公司认定为重大险肇事故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其他考核按《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对未纳入月考核单位的处罚,比照考核单位同等考核。
第十九条 政府安全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实施的处罚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根据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细化,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并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赛德公司实行备案制,自主管理。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可参照此办法制定,自行奖励。要求贵州博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赛德建设有限公司列席水钢安委会,每月将奖罚结果报水钢安委会备案。安全管理考核罚款进入水钢安委会安全专项奖励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相关考核规定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文中“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每一项对单位的罚款,职工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得超过其中的10%。但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的处罚不在此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水钢生产安全部。
6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水钢安全管理考核细则
7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