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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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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

使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萍府办发[2009]15号 【发布部门】萍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22 【实施日期】2009.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9〕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认真做好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计生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明确征收主体 1 / 2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征收。受委托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再委托村(社区)征收。开发区计生卫生局不得委托社区管理局、管理处征收。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印章。 (二)严格征收程序

1.立案程序。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重视掌握案源,及时立案查处,发现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立案时要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及时发函至流出地查询、协商征收事宜。发生征收争议,跨县(区、管委会)的要报请市人口计生委裁决或协调解决。禁止对流动人口双重征收或倚轻倚重征收。

2.取证程序。教育、公安、民政、卫生防疫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政策外生育的调查取证,从学籍、户籍、婚姻、收养、接生、防疫、节育手术登记和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的陈述等入手,及时出具政策外生育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要如实出具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证明。对已发现政策外生育的婴幼儿而有关当事人拒不供认事实或说不清该婴幼儿来历的,以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育子女而有关当事人隐匿子女、谎报死婴的,以有关当事人涉嫌犯罪移送有关机关查处。

3.告知程序。取得的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政策外生育的,在对当事人做询问笔录时,应直接告知当事人对政策外生育和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事项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拒绝作询问笔录等逃避调查取证的,应在作出征收决定前依法以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合法权利。 4.决定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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