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蒙电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20MWp光伏发电工程 通信电源
4 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工厂(现场)验收 4.1 技术服务
4.1.1 概述。
4.1.1.1 卖方应指定一名工程技术人员配合买方的工作,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现场试验等进行技术指导。买方应为卖方的现场派出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的便利条件。
4.1.1.2 买卖双方应该根据施工的进展通过协商决定卖方现场派出人员的专业、人员数量、服务持续时间以及到达和离开工地的日期。 4.1.2 任务和责任。
4.1.2.1 卖方指定的现场派出人员,应在合同范围内与买方充分合作与协商。双方的现场代表,未经双方授权,无权变更和修改合同。
4.1.2.2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完成有关设备的技术服务,指导、监督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
4.1.2.3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有义务协助买方在现场对运行和维护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4.1.2.4 卖方现场派出人员应满足买方对安装、调试工作提出的技术和质量方面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4.1.3
供确认的图纸
4.1.3.1 在合同签字之日起1周内,投标方应提供下列供认可的主要资料,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1) 图纸:
*电气原理图和系统接线图。
*各装置之间进行连接的逻辑图及其说明。
*各装置的交流和直流接线及输出接点图及它们的图例符号说明。 *柜屏面布置图及图例符号说明。 *柜背面接线图。
*各装置的方框原理图及其说明,各装置及其元件的原理接线及动作原理的说明。
*外形尺寸图及有关说明:图中应标明组装后直流电源成套装置的外形尺寸,设备的重心位置与总重量。运输尺寸、质量和重心。
2)说明书
说明书包括下列资料 *齐全和详细的安装资料 *额定值和特性资料 *维护和检验要求 *工作条件
4.1.3.2 招标方有权要求投标方对设备部件作出修改而不发生任何额外费用。在收到招标方最终确认图之前采购或制造的材料应由投标方承担全部风险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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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招标方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投标方对其图纸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应负的责任,产品应符合合同规范的规定。
4.1.3.4 上述图纸和资料的确认方式:可根据工程需要,选择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 4.1.4 供设计的图纸
投标方在招标方确认后的1周内,应提供下列供设计的最终图纸和CAD图纸: *经过确认修改后的全部正式图纸和资料。
*各部件的内部接线图和图例符号说明,其中应包括各印刷板元件接线图、印刷板图等。 *柜内部接线图,包括柜背面布置图,端子排图及说明。 *试验板的接线图。 *柜地脚螺丝安装图。
*合同设备施工时所必须的其它原理图。 4.1.5 其它资料和说明书
4.1.5.1投标方应提供招标方装置投产前试验用的详细的技术说明和技术要求,还应提供有关的特殊的试验仪器的使用说明。投标方还应提供装置进行正常试验及运行维护,故障诊断的内容和要求。
*投标方应提供设备运行和维护手册。
*投标方应提供各装置进行工厂试验的详细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包括出厂充放电实验报告电子版及盖章的纸质文件)。
*专用工具及试验设备的说明。 *说明手册
说明手册应包括所有设备的装配、运行、检验、维护、零件清单、推荐的部件以及型号等方面的说明,说明手册由制造厂提供并注明就近服务的授权机构。说明手册还应包括软件总体说明、各软件设计说明等。
*总体描述 *技术参数 *运行手册 *维修手册
*装配、安装、布置说明
*合同中全部设备之间的连接说明及合同设备与招标方数据采集处理系统之间的连接说明 *备品清单和说明及存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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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运输、存放要求 *照片
*软件的总体要求
*全部软件功能的详细说明,以及软件的结构说明及流程图。同时,还应以磁介质(或光盘)方式提供两套全部软件
*完整而又经确认的程序员指南手册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份 数 发 送 单 位 1 供确认的图纸和资料 2 2 8 2 1 1 4 2 2 1 招标方单位 设计单位 招标方单位 设计单位 招标方单位 设计单位 招标方单位 设计单位 招标方单位 设计单位 2 3 4 最 终 图 复制用光盘 说明手册 5
试验报告 1 设备制造完成并通过试验后应及时包装,否则应得到切实的保护,确保其不受污损。其包装应符合铁路和公路部门的有关规定。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应没有剧烈振动、撞击。运输温度应在-33 ℃~45℃范围内,蓄电池运输温度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装置不得暴晒或雨淋,蓄电池不得倒置。 装置应存放在空气流通、无腐蚀性和易爆性气体,温度为-33℃~45℃月平均相对湿度不大于52%的环境中。蓄电池的贮存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除满足上述规定外,其余内容由企业标准规定。
2 所有部件经妥善包装或装箱后,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其它防护措施,以免散失损坏或被盗。 3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甲方的订货号、发货号。
4 各种包装应能确保各零部件在运输过程中不致遭到损坏、丢失、变形、受潮和腐蚀。 5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储运图示标志。
6 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都要符合运输和装载的要求,并能承受在铁路和公路上可能经受的最大冲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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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
装箱单 2份 设备合格证 2份 按规定提供的备品,备件清单 2份 直流系统维护说明书 4份
图纸资料 4份
4.2 设计联络会
4.2.1 为协调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接口工作,根据需要买方与卖方应召开设计联络会。在签约后的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建议设计联络会方案。 4.2.2 设计联络会内容:
1) 确定布置尺寸以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布置; 2) 复核并确认设备的主要性能和参数; 3) 检查质量保证程序及质控措施;
4) 确定土建要求/运输尺寸和质量,以及工程设计的各种接口的资料要求; 5) 讨论交货程序;
6) 讨论监造、工厂试验及检验问题; 7) 讨论调试及验收试验;
8) 买卖双方提出的其他内容。
4.2.3 双方应作好各次联络会议纪要,包括讨论的项目、内容和结论,经双方代表签字生效。会议纪要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3 工厂检验和监造
买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 监造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卖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买方后的检验。
监造人员有权前往卖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时,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监造人员有权发表意见,卖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合同设备的质量。
若买方不派或未按时派遣监造人员参加上述试验,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相关通知后,自行组织检验。 为对合同设备进行实地了解,卖方应在本厂内组织一次对买方的培训。 监造范围如下:
1)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总监控单元、外协件、外购件等; 2) 单元组装及试验; 3) 整体组装、试验; 4) 出厂试验和型式试验; 5) 包装、装运。
卖方应向监造人员提供下列资料: 1) 合同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
2) 重要原材料型号、规格、合格证及其物理、化学、电气性能;
3) 分包商主要零部件验收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出厂试验报告及合格证、说明书; 4) 产品完善和改进的报告;
5) 与分包商的技术协议及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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