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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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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文 件 青岛市财政局

青建发?200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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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 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投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青岛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186号市政府令)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财基[2005]41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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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予以印发。自二○○六年配套计划新建项目开始试行。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基础设施配套 管理 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5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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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配套费投资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186号市政府令)和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青财基?2005?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是指管理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配套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产权管理部门的制度。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 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区由配套费(补助费部分)投资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代建制均指施工阶段代建。 第五条 原则上单项工程投资五十万元以上项目实行代建制。

第六条 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开发局)作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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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代建全过程备案管理。

第七条 配套工程项目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由市开发局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第二章 代建单位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政府投资公司、项目管理公司;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已在代建单位任职半年以上或者具有半年以上从业经验,其中从事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名;

(四)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 (五)满足代建项目招标文件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在代建制组织实施过程中,市开发局的权利和义务为:

(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建设标准;

(二)负责前期项目建议书编制、勘察、设计阶段的招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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