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2 引下线应沿冷却塔建、构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18m。自然通风风筒式冷却塔宜利用塔体主筋作为引下线。其他型式冷却塔可以利用柱内钢筋作为引下线,也可沿柱面敷设圆钢或扁钢作为引下线。
5.9.3 对于划分为爆炸危险环境 2 区的冷却塔,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对于非爆炸危险环境的冷却塔,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30Ω。接地装置宜围绕冷却塔建构筑物敷
设成环形接地体。
5.9.4 冷却塔钢楼梯、进水、出水钢管应与冷却塔接地装置相连。 5.10 烟囱和火炬
5.10.1 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接闪器保护。多支接闪杆(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5.10.2 当钢筋混凝土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接闪杆(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接闪导线(避雷带、线、网),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接闪杆(避雷针)。
5.10.3 钢筋混凝土烟囱的钢筋应在其顶部和底部与引下线和贯通连接的金属爬梯相连。宜利用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体,可不另设专用引下线。
5.10.4 高度不超过40m的烟囱,可只设一根引下线,超过40m时应设两根引下线。可利用螺栓连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属爬梯作为两根引下线用。
5.10.5 金属烟囱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5.10.6 金属火炬筒体应作为接闪器和引下线。 5.11 户外装置区的排放设施
5.11.1 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和自然通风管等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5.11.2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按表 5.11.2 确定;当无管帽时, 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m 的半球空间。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表 5.11.2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
5.11.3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5.11.4 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位于附近其它的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可不再设置接闪器,应与防雷装置相连。
5.11.5 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规定的未装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
或蒸气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其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作为接闪器与附近生产设备的防雷装置相连。
2 在附近生产设备(已作为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制的放散管、呼吸阀和排风管等应装设接闪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5.12 户外灯具和电器
5.12.1 安装在塔顶层(高塔、冷却塔)平台上的照明灯、现场操作箱、航空障碍灯等易遭受直击雷的用电设备,宜采用金属外壳;配电线路应穿镀锌钢管,镀锌钢管的一端应与用电设备的外壳、保护罩相连,另一端宜与配电盘外壳相连,保护用镀锌钢管应就近与钢平台或金属栏杆相连,并连接到接地装置上。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网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防雷的保护范围之内。
1.0.1 长期以来,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的防雷设计是遵照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进行的。但是, 该规范並不包含户外装置的设计内容。众所周知, 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包括有很多的户外场所和设施, 全国有关设计单位在进行这部分防雷设计时, 都
是参照国内外的各种设计资料(如公司规定)进行的。於是防雷设计的内容和做法很不一致, 缺乏依据, 是广大设计人员长期以来盼望解决的问题。本条即为制订本规范的主要目的。
1.0.2 本条指出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主要是以原油炼制及其衍生 物加工为主的石油化工产品的生产装置, 包括炼油、烯烃、化肥、化纤等生产装置。生产特性与石油化工装置相近的化工装置,按道理也可以采用本规范,是否能采用则应由化工行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生产特性与石油化工装置不同的部分(例如煤化工企业的煤处理部分), 则应遵守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
本条指出了本规范不适用的范围, 主要是油田的原油采集系统、油品的长距离输送系统、石油化工装置厂区外的大容量油品储存系统和商业油品的销售系统。由于它们都有相关的国家级设计规范,本规范不宜涉及。在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中, 实质上还隐含了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本规范只包括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内容;由于在户外很难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 因而本规范不包括爆炸性粉尘环境的内容。二是本规范还包括正常户外环境(不含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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