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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年金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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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援计划仅为退休后收入低于规定较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士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属于救济性质,与严格意义上人人享有的基本统筹养老有较大的不同。

三、香港强积金计划(MPF)的市场状况MPF监管体系

1、1个强积金管理局: ?强积金管理局主要负责强积金计划及合格受托人的注册核准、并监管核准受托人的事务及活动,以确保受托人审慎地管理所负责的注册计划, 从2000年1月10日起,强积金管理局担任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职能。

2、21个核准信托人? 11家由寿险公司发起:AIA、AETNA、AXA、CEF、PRINCIPAL、CMG、CHINA LIFE、CRC、MANULIFE、EAGLE STAR盈科(PACIFIC CENTURY);?8家由银行发起:HSBC、BCT、东亚、交通银行、中银保诚、RBC、花旗、渣打;?2家由资产管理公司发起:Bermuda、 Butterfield 3、300000个强积金MPF计划

?香港现有30万家公司,其中:100人以上的公司占3%,10-100人的公司占10%,少于10人的公司占87%。

四、香港强积金计划(MPF)的税收优惠

雇主的税收优惠:强制和自愿性的总供款均可做报税扣减项目,以雇员总报酬的15%为上限。

雇员的税收优惠:?强制供款部分不须课薪俸税,以每年12000港元为上限;?自愿供款则须缴纳薪俸税。

? 任何属于雇主的强制性供款和雇员本身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不须课薪俸税,?如有关权益是在退休、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身故时支付,任何属于雇主自愿供款部分的累算权益不须课薪俸税。如果权益是于雇员离职时支付,则须就超出“合乎比例的利益”部分交税。

*合乎比例的利益=服务的完整月数/120*雇主自愿供款部分之全数累计权益自雇人士的税收优惠

?只有强制性供款部分不须课税。

?从强积金计划中取得的累算权益不须课税。

第四章 我国《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简介

1 我国企业年金基本内容

2 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行和管理

2000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明确指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以此为开端,在九届人大五会议上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中提出,要在“十五”期间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劳动保障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和养老保险司共同拟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在《办法》中以《信托法》为支撑,以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律关系区分了企业年金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权能的界限,目的是建立一个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因为涉及金融系统多个行业的准入资格的认定,同时也涉及多个政府监管部门职能定位,所以《办法》正会签和协调中,社会各界期望着在“十六”大以后,企业年金的运行会有新的进展。下面就我国《企业年金管理试行办法》做介绍和分析。

1 我国企业年金基本内容

一、关于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为了防止建立企业年金后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防止少数企业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不顾自身承受能力,盲目攀比的短期行为,防止企业内部在建立企业年金时少数人说了算,并兼顾企业年金的公平性和激励性,所以要求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必须满足: 1.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 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 已建立集体协商制。

二、关于企业年金的性质: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要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的主体是企业,它区别于商业保险,又与社会保险相联系,接受国家的政策规范,由企业自主建立的一种保障计划。因此,我国的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障制度。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在《试行办法》中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

过。 四、关于资金来源:我国的企业年金基金包括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 五、关于缴费的资金列支:“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在辽宁省试点方案中 关于“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 的税优政策,目前正在财政部讨论是否全国范围推开。关于企业缴费、个人缴费的税优政策已成为各界讨论国家是否有实质的扶持政策的关键点。分析世界各国的模式,都是以不同形式的税收优惠,在鼓励或半强制推行企业年金的建立和完善。

六、关于企业年金的水平和分配办法:关于企业年金的水平即缴费的总量控制是:企业缴费每年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一年度一个月职工工资总额。

关于分配办法: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按其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七、关于企业年金的领取形式: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企业年金的支付标准根据职工个人账户存储额确定。 八、关于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框架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关系是: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享有企业年金待遇的职工作为受益人,与受托人依据《信托法》建立信托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受托人依据《合同法》分别与基金托管机构、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 我国企业年金的运行与管理

一、企业年金在中国运行的前提

1、中国企业年金为缴费确定型,实行以参保人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的基金积累制。

2、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基金累积必然要求基金的运营一定要保值增值,必须要市场化、规范化经营管理。但市场化、规范化经营管理在中国目前是一个复杂的逐步形成的过程,国家相关部门认为开始仅能从规范相关业务机构的准入资格和规范业务程序入手。

3、企业年金的业务管理涉及诸多当事人如(举办企业、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关管理机构(如企业年金基金理事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机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托管银行、各类中介机构等)。因为关系到广大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同时运行时间长,又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诸多金融行业,所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保监会、证监会等政府监管机构正在协商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同时一致认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必须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资格认定,才能具备管理企业年金的条件。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等文件正在制定中。 二、主要定义与职责

1、举办企业。指根据国家政策,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单个企业、企业集团或行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年金方案,按规定缴纳企业年金保费,定期向参保人和监管人提供年金方案财务报告等信息。

2、参保人或受益人。指按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雇员以及曾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现已退休正在享受企业年金的人员。

3、企业年金理事会。接受举办企业委托,决定年金的管理方式,制定投资策略;选择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并对其账户、投资和保管情况进行监督;编制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举办企业、受益人及政府监管机构报告年金制度运行和基金运营情况。有条件的大企业或行业可以自行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没有条件的企业,则可以把这些事项委托给社会上具有资格的受托机构。 4、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机构。受年金理事会委托协助管理企业年金的日常事务。主要从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待遇支付;管理基金的银行账户、会计事务处理;负责向委托人提供信息服务、年度收益报告及其他行政事务。具备条件的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机构的受托机构有人寿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有关金融机构以及企业成立的年金理事会等。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机构如果具备条件可以同时兼有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机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能,但必须内部成立相对独立的部门和机构。

5、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指按规定取得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按照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投资;建立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完整保存年金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机构提交投资运作报告。

6、企业年金托管银行。指按规定取得年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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