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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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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

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吉建设[2013]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2.27 【实施日期】2013.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

法》的通知 (吉建设〔2013〕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外省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原《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补充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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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设计企业进入吉林省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外省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和《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关于恢复外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入吉备案非行政许可项目省级监管的公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省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吉林省,持有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二条 外省企业进入我省承接设计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备案制度。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设计招投标业务和开展施工图业务。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报送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终审。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备案审核、备案审定和信息统一发布及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辖区外省企业承接业务的备案审核、现场踏查和市场行为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省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备案应具备条件: (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 2 / 3

(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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