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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刘凤科刑法讲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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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知识要点: (一)分类标准
1.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2.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实行犯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3.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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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5.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二、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帮助犯,是指帮助实行犯实行犯罪的人。帮助行为必须是实行行为以外的行为,对实行行为起促进作用。帮助作用只要求具有帮助可能性即可,不要求实际起到帮助作用。
1.帮助行为包括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凶器、排除障碍)和心理性帮助(如改进作案方针、撑腰打气、呐喊助威)。
2.帮助行为包括作为方式和不作为方式。法律 敎育 网
3.帮助行为包括事前帮助和事中帮助,不包括事后帮助。事中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事后帮助,也即既遂后帮助,成立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继续犯除外)。
4.刑法如果将特定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则按独立罪名论处。如果刑法将其他犯罪行为的帮助犯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虽然双方最终成立不同罪名,但仍然成立共同犯罪(在客观违法事实层面成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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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情形有: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7条)、资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窝藏、包庇罪(第310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第2款)、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第320条)、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8条第3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四、胁从犯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教唆犯及其处罚原则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1.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即使正犯没有实施犯罪,共犯也构成犯罪,即共犯成立犯罪,不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共犯在成立犯罪上具有独立性。
2.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正犯(实行犯)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犯罪性较高,侵害法益的危险最大、最直接;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只是促使犯罪、帮助犯罪的人,犯罪性较低,侵害法益的危险较小,带有间接性。如果正犯不构成犯罪,那么共犯也不作犯罪处理。也即共犯成立犯罪必须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1.教唆对象。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三)教唆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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