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价的差额确定优惠比例,实施同比例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有关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调整可按下列原则进行:
凡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发生误差的,由招标人承担责任,并按实调整;
凡中标人有关报价错误由中标人承担责任,且该报价调整时将按照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遵循本实施细则的前提下,提出符合工程实施的,并有较强操作性的其他评标细则,但需经区建设局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有违反本意见规定行为的,区建设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凡注明以上者均包括本身,以下者均不包括本身(本细则特别注明者除外)。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所提及的备案资料,均需提供原件核验,复印件留作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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