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
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2.07 【实施日期】2007.0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全面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局制订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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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 2 / 4
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仓储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六)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第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设立按《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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