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产品,企业在投保时仅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张保单(视为合同),只有出现风险导致损失后方以保单内容为依据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保单内容以保险公司制定为主,鉴于保险行业内众多难以透彻理解的专业性术语,复杂的承保责任与除外责任设计,以及行业内众多保险公司的资质条件和偿付能力,投保企业几乎不可能在保单设计与投保谈判中依靠自身对保险专业的了解保持与保险公司对等地位,因此国际保险行业发展出了服务于投保企业的专业行业,保险经纪人。
欧美地区60%以上的保险采购均是通过保险经纪公司进行安排,部分国家,如英国超过80%的保险和理赔是由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安排。国内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医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多由政府相关部门机构组织统保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公司的作用贯穿其中。
第二章 科技保险试点经验
一、第一阶段开展模式及经验
1.以“政府主导,商业运作”经营模式为主
从科技保险的定位和功能来看,科技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其经营模式不能完全采取商业化运作,因此,科技保险试点阶段采取的是以“政府引导为主,商业保险机构经营”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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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范围针对技术企业
主要经营的险种包括基本保障型险种,研发保障型险种,上市保障型险种;除此之外,还有针对特殊的高新企业的险种,但针对高新企业的特色险种因模式不成熟、险种责任及操作流程不完善、承保公司缺乏历史经验,初期未能大规模开展。
3.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
(1)保费补贴。试点城市的保费补贴大都在 50%左右,而且在年度科技经费的安排中,都有保费补贴资金预留,额度在300—1000 万元不等。
(2)税收优惠政策。
综合而言,科技保险第一阶段推广中,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试点地区的科技保险发展情况来看,科技保险保费规模稳中有升,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识水平越来越高。
第二,政府财政对投保企业的补贴不断加大,引导力度不断加强。从开始试点以来,财政补贴和不断攀升。
第三,在促进科技创新活动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科技保险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覆盖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但是从整体上来讲,科技保险的发展还是缓慢的。投保科技保险的高新科技企业占总的高新科技企业的比率不足3%,承保面小,市场供需不对称,所起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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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阶段保险经纪作用
科技保险的成功落地试点得益于保险经纪人的长期推广,国内多家保险经纪公司依照国际高新技术企业专属保险产品,联同中央与地方科技主管机构共同探讨如何利用科技类专属保险服务科技企业。
在科技部、保监会确定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后,多家保险经纪公司第一时间被部分地区科技主管机构引入试点工作。
初期保险经纪人主要发挥以下功能:
1、弥补企业专业技术不足问题,使投保流程更加顺畅。 2、投保工作、补贴申请工作压力减轻,由保险经纪人协助办理。
3、协助办理理赔事宜,效率更高,且督促保险公司理赔流程。
4、了解科技企业保险需求,不断寻求对科技保险险种进行创新,调动科技企业投保积极性。
参与第一阶段科技保险项目推广的保险经纪人在公司实力、技术团队、市场经验方面略有欠缺,虽然起到了推动科技保险项目在推广初期的快速发展,但因为第一阶段科技保险试点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仍不足以挽回试点工作的颓势。
三、第二阶段开展模式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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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贷险为主体的第二阶段科技保险不同于第一阶段,科贷险在试点时期须由政府机构扶持,通过风险资金分担部分责任、补贴投保企业来搭台,由保险公司、银行各行其责,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参与,促进行业发育,转移行业风险。现在通行的平台模式为“赔偿责任分割”与“保费补贴”两种。其中赔偿责任分割为政府资金、保险公司、银行三方均承担部分贷款违约后的损失,其中以保险公司为主要承担主体,政府资金同银行承担较小比例。
在科贷险试点初期,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在40%-50%之间,政府资金和银行分别承担约25%的赔偿责任。随着上海和苏州科贷险的顺利开展,保险公司获得了有效的历史赔付记录,承保能力与承保意愿增强,其愿承担的风险比例增大,部分试点地区已扩展至60%-70%;为保证银行在信贷审核时的独立性和责任心,银行承担的责任比例仍保持在25%左右,对应的政府资金的责任下降至15%左右。政府资金赔偿责任的下降,已体现出科贷险由政策性主导逐步向商业化运作转变的趋势,是政府搭台金融机构唱戏的最好表现。
保费补贴方面与第一阶段差别不大,仅因科贷险涉及银行信贷资金,补贴须在偿还贷款后方可申请。
以科贷险为核心的科技保险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在前期投保科技企业的前段筛选、宣导介绍,还是在承保后的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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