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风险,还要根据其行业特色,深入挖掘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传统险种,甚至通过附件条款或特别约定创新,形成贴合其发展要求的保险责任,有效调动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中传统险种的保障需求。
保险经纪人须避免以常规生产型企业的固定服务套路照搬至高新技术企业,传统险种的安排要敢于、勇于突破创新,贴近高新技术企业真实需求。
在目前科技保险的推广过程中,传统险种已转变为科贷险的辅助险种,因此在保费补贴政策支持方面,从企业运营风险角度出发,可要求申请科贷险的科技企业均需投保指定的财产险与雇主责任险等,以规避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公司损失或赔偿责任,既从侧面降低违约风险,又可提升科技行业企业风险管控水平。
故建议以政策要求通过科贷险申请的科技企业投保相应科技保险项下财产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且正常享受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二、科贷险
科贷险方面,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无可替代,但仍要对自身服务的主次具备清晰认识。
首重在于设计合理的项目方案,有效分配使用风险资金,既能带动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银行信贷额度的投入,又能实现鼓励科技企业投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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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能有效获取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信息并及时利用,可降低科贷险项目的隐性成本。因此,保险经纪人是否能把握国内保险市场尤其是科贷险市场的信息,是科技保险项目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要素。
对政策支持而言,科贷险属于须给予特别关注的核心险种,区别于其他险种保险公司供给无任何难度,科技企业不愿主动投保的现状,科贷险一方面既受限于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承保规模的限制,又受限于同银行的双重审核要求,一方面又属于申请科技企业众多的卖方市场(总融资成本10%左右,远低于科技企业在市场中其他的无抵押信贷成本),保险公司积极性不足。
针对科贷险的特殊情况,建议在科技保险支持政策方面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鼓励其提供承保能力,如设定达到某一规模保费或保额后,提供对应比例的补贴奖励;在限制科贷险开展规模的另一重要原因,银行信贷规模方面,由于保险公司与银行属于平行的商业运营机构,不可能通过保险公司力量调动银行积极性,建议由相关政府机构,如科技局、保监局、银监局等联合制定推动科技保险服务科技中小企业政策,由相关政府机构居中协调,以确实提高科技企业融资额度。
三、险种创新
国内科技保险的发展属于由浅入深,从传统险种的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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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到科贷险强化,必然会扩展至某些保险公司不愿或无法承保,但对科技企业至关重要的领域。而保险险种的创新,往往又起于保险经纪人的大力推荐,保监会自2013年起已直接间接鼓励保险经纪公司联合保险公司开发创新险种,作为真正了解企业需求的第一手信息掌握者,保险经纪人必然将成为险种创新的推动者。
针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普遍关注的风险转移领域,保险经纪人须重点关注专利与侵权方向,并研发具有可操作性的保险产品。
科技保险试点区域可尝试研发试行某些现行科技保险以外的创新产品,由保险经纪人针对科技企业的切实风险需求研发专属保险产品提供保障,转变仅通过补贴方式鼓励企业购买既有保险产品的固有思路。
险种创新固然为针对科技企业的商业创新行为,但由于科技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行业的信息掌控优势远非保险公司可比,建议科技主管部门可在每年组织保险公司召开科技保险创新会议,或以非正式文件方式,或拨一定经费补贴以成文方式,指定创新方向,集中、协调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多方力量,开发科技企业所急需的保险保障产品。
四、推广模式
保险经纪人在科技保险第二阶段推广中已确定了自身的定位,但由于科贷险操作模式和流程的复杂性,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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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多元性,如希望更好发挥自身中介协调职能,推动项目推广,还要更准确把握各参与方的特点,有效利用各类资源。
首先,综合考虑科技型企业的行业特点、保险公司商业化运营模式(传统业务开展倾向于重资产行业、须有多年风险记录支持、保险费率以纯风险损失率为基础确定),相关政府主管机构仅提供保费补贴和简单的推荐不足以推动科技型企业形成保险理念。政府主管机构势必要更积极、更主动的参与到科技保险操作环节中,因此利用科贷险以及后续具有更高科技技术要求的险种,保险经纪人要充分把握政府主管机构对科技行业保险需求的了解优势,组织多方技术力量,制定工作方案和推广方案,协助政府主管机构居中协调资源掌控风险动态,建议政府主管机构虽不干涉保险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运营,但以某些环节上的日常性工作降低科技企业风险发生概率,进而增强保险公司承保意愿,推动科技保险项目发展。
其次,科技型企业的保险需求往往与保险公司可承保风险并不直接匹配,某些风险可能在根本上即违背保险原理,保险公司完全没可能承保;某些风险可能保险公司在技术层面不成熟时无法承保,但通过具体的监控手段进步或社会征信体系完善,是有机会承保。如何区分两者是对保险经纪人最简单也是最直接的要求,即保险经纪人要有对保险专业的扎实基础去确定科技保险的发展方向,又要有能力判断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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