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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会计法律规范的思考
作者:罗 莉
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12期
会计法律规范作为经济法规的有机组成部分,应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使市场平等竞争,保障国家有效获取宏观管理所需的经济信息,使微观经济效益与宏观经济效益基本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以来,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确立了经济活动的基础秩序,为其他经济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强化了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对推动会计模式转轨、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仍处于经济变革时期,会计法律、规章、制度等建设尚不完备,尤其是会计执法力度不足,会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其主要原因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配套设施程度较低,影响了整体实施效力,会计法律规范的某些内容、结构、规范的要求不一致,缺乏严谨,会计法律规范与相关法律不能有效衔接与协调,会计法律规范执法环境和会计人员素质欠佳,会计法律规范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等。
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会计法律规范立法程序、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和各项工作法规制度的协调与沟通,实现既与国际接轨,又有助于保护自身利益的会计改革目标,适应当前经济发展趋势。
第一,健全会计法律规范体系,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解决操作难问题,对会计制度、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职权操作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会计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界限制定标准,以便对照执行、增强可操作性;要形成以《会计法》为中心的法规体系,对会计记账管理、会计决策编报等问题撰写相应法规;立法部门应对会计法律规范的制定进行统筹安排,有步骤地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同时对原有会计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对某些会计法规进行修改、理顺其关系。
第二,会计法律规范应与相关法律规范协调一致。一是充分认识会计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衔接与协调的形式和途径。会计法律规范作为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性法律之一,应当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为其他法律的执行提供会计专业方面的支持。二是在法律执行和法律程序上为会计法律规范提供支持。三是会计法律规范与相关法律规范的协调应有各自明确的范围和内容。如会计法律规范与《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衔接、协调应从保护财产权利条款的基本精神等方面进行衔接;对会计行为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两者应在法律条文上保持一致性,对有歧义的条文应作修改;会计法律规范与《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的衔接协调应当按照特殊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应条款的协调与沟通。因此当前应对现有会计法律规范进行系统修订,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改革会计规范行政化制度,确立会计法律规范的主导地位。市场经济实质是一种法制经济,它要求以健全的法规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会计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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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也是我国会计改革实现其服务市场经济目标的重要手段。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行为的基本法,它具有全面性和原则性,而行政规章等具有局限性和狭义性,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对会计的行政规章与会计法律规范相冲突的条文进行规范性梳理,增加法律规范比重、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比重,改革会计规范行政化制度,确立会计法律规范的主导地位。
第四,会计法律规范既要与国际接轨,也要有助于保护我国利益。会计国际接轨并不意味着放弃本国的会计法律规范,而是在制定本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同时注重会计的国际协调。因此,要适时通过法定程序对现有会计法规的有关概念、会计操作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等进行修订。如会计账目上的收入确认,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等应尽量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一致,将符合我国实际的国际会计准则转换成为中国的会计法律规范,以提高我国的国际金融地位,减少筹资或编制财务报告的成本,降低少投资风险,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以利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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