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人【2007】11号
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七年一月六日
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教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的人员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一)1994年以前批准的博士生导师70周岁退休,1994年以后批准的博士生导师65周岁退休; (二)教师系列女性副教授、教授,以及女性主任医师(限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梨园医院),工作量饱满,身体健康,本人自愿,一般可延至60周岁退休;
(三)2006年底以前已聘为三级以上教育职员的女性,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可延至60周岁退休。
第三条 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如铸工、浸漆工、电焊工、热处理工、下水道工等),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从事有害工种累计8年以上者,经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处审核,可以适当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条 长期病休(一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附属医院两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人员认定签署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校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条 校内聘干或校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第六条 办理退休的时间和程序
(一)教职工一般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二)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学期为限办理退休手续,即1~6月达到退休年龄的,当年9月办理退休手续,10月享受退休待遇;7~12月达到退休年龄的,次年2月办理退休手续,3月享受退休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殊问题另文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中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87542102 87542302 xbmsk@mail.hust.edu.cn 更多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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