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当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当超过额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当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6000V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器控制。 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当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当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当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者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当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六十一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 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当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当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当。 (二)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交联聚乙烯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MVV铠装或者非铠装电缆或者对应当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当采用铠装或者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者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当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者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第四百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须采用铜芯电缆。 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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