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临时保险合同是-优秀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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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险合同是
篇一: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形式 什么是保险合同形式
保险合同形式是指保险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表现形式,是保险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即保险合同内容的载体。由于保险合同在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故保险合同多表现为书面形式,且已实现格式化。 保险合同形式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主要有: (一)投保单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要保书、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一般是由保险人准备的统一格式的书据,一般载有保险合同的必要条款,由投保人依其所列事项逐项填写。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而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凭证。 (二)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一般而言,保险单多属格式化,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由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交付给投保人。 (三)暂保单
暂保单,又称为临时保单,是指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保风险而不能立即出具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时,临时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凭证。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期限一般比较短。在暂保单签发后,直至保险单作成交付投保人之前,暂保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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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又称为小保单,也是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与保险单相比,保险凭证在内容和格式方面较为简化,它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更多相关资料请查看保险百科 /shuyu/834656479620765575.shtml 篇二: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的定义又称任意再保险、就地再保险、临分业务,它是指保险公司与再保公司之间,平时并无再保险合同存在,保险公司对于特定的保险业务,(如巨额风险、或超出一定限额的个别保险业务)在有分保的需要时,才临时与再保公司洽商,有关的一切条件也须临时决定。 临时再保险简介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签约后在短期内(一般为一个月或四十天)就需给付保费。这类业务一般不扣准备金,也不计算纯益手续费。这种再保险业务,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金额超过其自留额及合约再保险金额的总和时,才有必要。其分保的金额,通常为其超过部分的全数。临分业务所付保费的数额一般要较合同分保高,这是因为双方没有预先订立合约的原因。临时分保的保险条件、承担的责任及费率等,分保公司需逐笔详细地通知再保公司。
再保公司对保险条件可以提出异议,并对最终的临时分业务可以表示接受与否或接受的数额(或一定的百分比)。这种分保方式,再保公司对业务的质量可以进行选择,分保条件也要临时磋商。因此,在安排这种业务时,事先要有充裕时间,以免保险责任已经开始而分保尚未洽妥,一旦发生损失,分保公司就要蒙受经济损失。临时分保是对固定分保的一种补充,往往由于业务数量较少,对保险的时效和限额事先难于掌握,单独安排合同也不经济,才不得不采用临时分保形式。 临时再保险的特点 第一,自由选择度大。
临时再保险关系中的双方对每笔再保险业务的分出和分入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分出公司对于业务是否要安排再保险,分出金额多少,选择的险别和费率条件都可以根据自身所承受的危险责任累积程度以及自留额的多少来决定,同样分入公司是否接受,接受多少,是否需调整再保险的条件,也完全可以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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