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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9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摘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17 14:22:0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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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2019年度第三批安全生产领域

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一、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液化石油气,5 瓶,15 公斤/瓶,共75 公斤)。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处以5.5 万元罚款。

2.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案

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现场存放危险化学品超过一昼夜使用量,车间、气库的2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未定期检测。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7.5 万元罚款。

3.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储存液化石油气超过一昼夜用量。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5.5万元罚款。 4.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违法行为:生产厂房楼顶铁皮棚内存放危险化学品(三氯氧磷、乙酸乙酯),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 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案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两名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证书(高处作业证)上岗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七)项的规定,合并处以20900元罚款。 2.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未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有

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和建立有限空间台账。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七条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并处以5.5万元罚款。 3.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7台车床无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2台车床旋转切削件无安全防护装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及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合并处以6.8万元罚款。 4.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违法行为: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及依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处罚典型案件

某工业区新增应急污水主管工程工地坍塌死亡事故 1.事故经过

2018年12月24日,沙井街道西部片区某工业区新增应急污水主管应急小散工程工地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

2.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施工单位对项目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区域无支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未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力,未确保施工方案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未认真督促欧跃维公司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总包单位负责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统一协调管理不力,未认真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3.处罚及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22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总包单位处以2万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总包单位负责人处以0.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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