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0)
【法规类别】防汛抗旱
【发文字号】济政办发[2010]76号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13 【实施日期】2010.08.1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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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防汛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机制 2.1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县(市)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2.5工作机制 3预报预警
3.1汛情信息监测与报告 3.2汛情预警级别确定 3.3汛情预警的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5预警级别的变更 4防汛突发公共事件分级
4.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 2 / 8
4.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4.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 4.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 5应急响应
5.1一般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V级)的响应 5.2较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的响应 5.3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I级)的响应 5.4特别重大防汛突发公共事件(I级)的响应 5.5扩大应急响应 5.6响应结束 5.7善后处置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2信息共享与处理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综合保障 7.1后勤保障 7.2应急队伍保障 7.3宣传教育 7.4培训演练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更新 3 / 8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全市防汛工作,提高对暴雨、洪水、防汛突发公共应急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程度保证社会安定,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黄河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以及《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 》、《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暴雨、洪水产生的灾害和其次生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灾害主要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污染事故、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原则。 1.4.2坚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4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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