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发挥特长做好带头致富、扶贫帮困工作,实现共同致富。
五、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机制和基本要求
有网络队伍、有自治章程、有经费保证、有规章制度、有宣传服务的阵地、设施。
新塘街道西许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加强村级计划生育民主法治建设,推行村民自治,使计划生育工作走上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轨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第一条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推行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法律法规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型婚育观,破除陈旧婚育习惯和传统婚育观念。
(二)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法定婚龄以上依法登记结婚,大力提倡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结婚。推行晚育,推行优生。
(三) 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做到先登记,后怀孕;符合法律规定照顾生育二孩条件的,做到先申请,经批准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 不违法生育;不弃婴溺婴;不非法收养子女。
第二条 已婚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妇女,在产后三个月内落实好以放置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二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产后一个月内由夫妻一方落实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避孕失败的,应及时终止妊娠。
逐步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第三条 自觉接受以避孕节育为中心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一年以上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妇女,一年一次接受B超查孕、查环、查病;放置宫内节育器不满一年者,应分别在放置后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各查环一次;40周岁以下使用药具妇女,应结扎而未结扎妇女,生育意愿强烈的夫妻和为落实避孕措施的对象,应每隔三个月接受一次孕情检查。服用药具妇女应一月一次接受随访;节育术后妇女应即时接受随访。
第四条 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规定。
(一) 18—49周岁的男女村民,跨镇外出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在外出前到村委会办理外出申请书,到街道计生办领取《婚育证明》。 (二) 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必须在外出时接受孕情检查,落实避孕措施。外出每隔6个月接受孕情检查或寄回有效的孕环情检查诊断书,定期反抗孕情信息。
(三) 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居住的,必须在出租15天内到村委会签订《房屋出租者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填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名单》,催交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外来人员怀孕的,及时报告村委会。
(四) 村民所办企业(工商户)招用外来成年流动人口的,必须确定专人管理计划生育;向村委会填交《外来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名单》,催交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外来人员宣传计划生育;组织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村委会组织的孕、环情检查;主动承担外来人员节育手术费用;发现外来人员计划外怀孕,主动报告村委会并积极协助做好工作。
第五条 认真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新婚男女青年,结婚前应自觉参加街道举办的新婚培训班,学习性知识,优生知识和计划生育政策;怀孕妇女在孕二个月起应及时到街道卫生院接受围产期保健服务;参加街道组织的孕妇培训班,学习优生知识和围产期保健知识;育儿期妇女应主动参加村委会组织的育儿期培训班,学习科学育儿知识、避
孕知识,每个已婚育龄妇女掌握不少于3种避孕方法;更年期妇女应踊跃参加街道、村组织的培训班,掌握更年期保健知识。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每年有限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以下奖励和补助:
(一) 夫妻双方一方结扎的,给予补助人民币50元
(二) 带环怀孕、脱环怀孕及时落实补救措施的,给予人民币20元。
(三) 参加街道、村组织的查孕查环补贴2元,参加各种培训班,每次补贴人民币5元;
(四)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分配宅基地时,独生子女一人按2人计
算。对政策允许生二孩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区、街道二级奖励人民币1000元的基础上,村再奖励200元。
(五) 举报计划外怀孕经查实的,对举报者奖励人民币200元,并对举报者保密。 第七条 村民必须自觉履行本村规民约,一旦违反,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 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报药或避孕的而导致计划外妊 娠的,采取中止妊娠的费用自负; (二) 已婚育龄夫妻无故不接受孕环情检查或外出不按规定反馈孕环信息的,由村委会负责收取违约金200元;
(三) 村民外出未按规定办理外出婚育证件的,由村委会负责收取违约金200元; (四) 村民房屋出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在15天内房主未上报登记的,由村委会负责收取违约金200元。
(五) 凡出现计划外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计划外生育,除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处理外,必须承担村委会寻找所花去的旅差费、工资、补贴等费用。
(六) 窝藏计划外怀孕而导致计划外生育者,由村委会负责收取违约金1000元。 第八条 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进行广播通报批评,3年内停止享受村级计划生育优惠待遇,并协助政府搞好其他处理。
第九条 干部、党员、团员应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中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一年一次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工作,一年一次召开广播大会向全村村民报告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积极创建“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十一条 关心、支持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行为,积极举报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实施。
计 划 生 育 合 同
甲方:西许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 户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甲乙双方都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西许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和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乙方参加街道、村人口学校的学习培训,及时宣传国家和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2、督促协助乙方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及时为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提供有关服务。
3、及时为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办理生育审批手续。 4、及时为外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申请书。
5、及时向上级计生部门联系,为乙方进行病残儿、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
6、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按照有关政策和村规民约规定兑现奖励;对乙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追究责任。
(二) 乙方权利和义务
1、积极响应国家提倡的晚婚晚育号召,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加街道办事处村人口学校举办的培训学习。
2、做到结婚先登记,然后方可怀孕;符合生育政策规定要求照顾生育二孩的,应当先申请经批准后再怀孕生育;领养子女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按规定办理法定手续。
3、自觉做到在规定时间内落实节育措施,接受透环、妇检等避孕节育的全称服务。
4、因务工、经商等原因外出的,应向甲方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甲方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协议。外出期间向甲方提供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情、环情证明,并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
5、对外来人员出租房屋或雇佣外来人员的,需检查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者不得租住或雇佣。
二、 西许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 三、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西许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
乙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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