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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的亲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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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宋代的亲邻法

摘要:宋代私田宅典、卖、抵押和官田租佃、出卖及招民耕垦逃荒田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对典卖的田宅,其子孙在三十年内有回赎权,亲邻如在典卖时未签字认可,在三年内有回赎权。北宋前期亲邻法优先的顺序是先亲后邻,后期改为只问亲,如亲地位相同,有邻者优先,南宋时只有四邻兼近亲才有优先权。优先权的亲邻范围越来越小,体现了田宅交易的宗法限制逐步宽松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亲邻法;宋代;典卖宅

宋代在田宅抵押、典当、出卖时,近亲、四邻有优先权。部分官田(如户绝田)租佃、出卖及招人耕垦逃荒田时,也实施亲邻优先法。亲即原业主的本宗缌麻以内近亲,邻在典、卖房宅时指所卖房产之四邻,在典、卖土地(或连同其上的房宅)时指与所卖地产相连地块的业主。相互之间无他人田地,且无古来沟河及公用道路间隔者,方为地邻。宋代“官中条令,惟交易(此处指田宅交易)一事最为详备”,从亲邻法可见一斑。

一、官田、逃荒田与亲邻法

北魏隋唐均田制下的户绝田土再分配,已具有亲邻法的萌芽。《魏害》卷一百一十《食货志》载:民户死而户绝,其田产“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户绝之家的田产要在近亲中进行再分配。宋初沿袭此制,户绝之家“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承佃者要“承税为主”,缴纳税赋。到大中祥符八年(1015),才废除“均与近亲”的旧户令,改为将户绝田出卖,出卖时先问现佃户,令“见佃户纳钱,竭产收买,只依元额纳税,不纳租课”。如果“见佃户无力,即问地邻;地邻不要,方许中等以下户收买,价钱限一年纳官”。如暂时无人承买,或不准备出卖的户绝官田,则招人承佃,承佃时现佃人、四邻仍享有优先权。在推行常平仓法和广惠仓法时,户绝田不出卖,而是“立定租课,先问元佃人”承佃,“无见佃人,或不愿承佃,则遍问四邻,及不愿,即给余人承佃”。由于现佃户多为户绝之家没有继承权的近亲,所以,以现佃户、地邻为顺序的买卖、租佃优先权,具有亲邻法的基本内涵。

其他官田(如抵挡田、折纳田等)的出卖与租佃,也多采用与户绝田法相同的现佃人、四邻优先之制。《五代会要》卷十五《户部》载:官府出卖系官宅舍、水硙等物业,要“仍先问见居人,若不买,次问四邻,不买,方许众人收买”。出卖系官土地,则先问见佃种者,再问四邻。系官田宅所有权属国家,与租佃者的近亲无关,故近亲无优先权。现佃户、地邻优先的原则,有助于保持官产经营的连续性,减少国家赋役因官田产权或经营权转移而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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