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一种最高的生存理想和生存境界,达到人与自然本体合一。达到天人合一的根本途径,是通过自我参悟的体道修行,使人的自我达到与自然本体的合一,把人的生命融入自然生态的大化过程中。
庄子认为: “天地万物,物我一也。”道具有自然无为的本性,人要顺应自然,反对人为。“无为而尊者,天道也,有为而累者,人道也。”(《庄子·在宥》)天道即自然之道;人道即人为换有为之道。出于万物之天然本性的就叫做自然,出于人意之所为的叫做人为。“天在内,人在外,德在乎天。” (《庄子·秋水)))“知天人之行,本乎天,位乎德”,应恪守自然本性,反本归真。 “无为也,则用天下而有余,有为也,则为天下用而不足。” (《庄子·天道》) “天与人不相胜也,是之谓真人。” (《庄子·大宗师》)只有达到了天与人不相互对抗的境界的人才能称得上具有至善品格的“真人”。 道家认为万物由同一个道的根源所生,它们是道的创生过程的一个部分和阶段。道具有整体性和统一性。 “万物殊理,道不私。”(《庄子‘则阳》) “道有经纪条贯,得一之道,连千枝万叶。”(《淮南子’淑真训》)就是说,作为万物根源的道,它产生事物有如树木的根本脉络,由其根本按照生长的复杂机理,联系着千差万别的一切事物。 《道德经》说: “道生之,德蓄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尊道而贵德。” “道”是最高信仰,道徒毕生信道、奉道、修道、行道,一切以道为事;德同于道,是道的体现,所以崇德就是尊道,尊道贵德是道教精神的核心。对道教来说,一切有形体的东西,包括畜生、木石都有“道性”。人与自然万物在具有道性这一点上是生而平等的。 当代著名生态哲学家卡普拉指出: “在伟大的宗教传统中,道家提供了最深刻和最美妙的生态智慧的表达之一。它强调本源的唯一性和自然与社会现象的能动本性。” (二)道法自然,天道无为
“人法地,地法天,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就是说,人以地为法则,重视安身立命的大地;地以天为法则,随整个宇宙的变易而变易;天以道为法则,运动变化都有自身的客观规律;道的法则就是维护自然生长变化的过程,一切都是自然而然。
老子强调“道法自然”,是因为“道性自然,更无所法,体绝修学,故言法自然也”。道的自然本性决定了人必须崇尚自然,效法自然,这样人才可能得道,才能使生命生生不息。 道家解释“天人合一”,主张天即自然,人应向自然依附,从自然的天道契入天人关系,自然无为,返归自然,顺应自然,过自给自足的生活,遵循自然界的和谐秩序,平等地对待万物,达到“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以此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 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提出: “天地中和同心,共生万物”,认为理想的太平世界是人与各个层次的自然事物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世界。
道的实践原则是“自然无为”。老子说: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老子》七十三章) “为不为,则无不治。” (((老子》三章)“圣人之道,为而不争。”(《老子》八十一章)无为并不是消极地不行动,而是不妄为,不采取违反自然的行动,不违背道的要求。因此,道家提出了“无以人灭天”、 “无以人入天”、 “无以人助天”的基本主张。 “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老子》五十一章) “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老子》六十四章),是指道生养和辅助万物而不刻意进行干预,使万物自生自成。“生之畜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老子》十章)这是说,生养万物让它们繁殖而不占为已有,使万物成长而不自恃有功,为万物之长却不主宰万物,这既是道的本性,也是人的最高品德。
道教尊崇“道法自然”、“天道无为,任物自然”的思想,对唤醒人们爱护自然、保持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三)顺应自然,善养自然
道教思想把大自然看作是一个充满生命的整体,所有事物都相互有机地联系着。
主张“顺应自然”的道家思想,被西方学者看做是当代深层生态学(Deep Ecology)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而且本身就是一种深层生态学。
道家主张从人与自然的有机统一来对待人与自然的关系。在人与物的价值评价上,道家主张从道的观点来看待事物,物无贵贱,万物平等,反对以人类中心论的眼光来看待事物,要求人们从万物自身的自然合理性来合理利用资源。
道家肯定自然界一切存在物具有与人平等的内在价值,认为都应该得到尊重,自然界的多样性也应该得到尊重。这一思路与生态伦理学的思路是相同的,是一种保护环境的观念。 道家主张平等地对待自然万物,与道相合是人的价值观的最高境界。从这个意义上说,合道的就是合伦理的。
道家认为自然界存在着自身的极限,人类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时不能超过这个限度,必须建立合理的适度的发展原则,以防止人类因超越自然极限而对自己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威胁,这是一个非常深刻的思想。 道教中规定了许多自然戒律,称为“神戒”。道教“十善”要求:放生养物,种诸果林;道边舍井,种树立桥;为人兴利除害。《中极戒》反对无故采摘花草、砍伐树木、火烧山林、便溺生草,认为如果违反了这些戒律,就会遭到自然的报复。 道教主张“知足不辱,知止不殆”,要求考虑自然的承受限度,要自我约束,节制物欲,不能贪得无厌;强调“善养”自然,保持万物的生机活力;限制人的利益的扩张,把人的行为的界限以及人的需要、利益的实现限定在道的范围内。 道教的生命哲学以“劝善成仙”为主题。早期道教认为生命的存在是圣人之智、圣人之德、圣人之业,在物我同一的世界,生命可以循环连续、生生不息、得道成仙。后来,道教把“老而不衰、延年久视、出入任意” (《抱朴子·神仙》)作为神仙之道。生命的修炼是在品德修持的基础上,在符合道的原则下,进行系统的养生修炼。
道教修行者追求的目标是既身成道,为此要审时度势,三思而行,求仙问道而不强作妄为。
修道要求清心、寡欲、无为、不争,只有空气清新、远离尘嚣、环境优美的山林才能满足这些要求。
综上所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给我们提供了深刻的启迪: 第一,尊重自然,认识自然,掌握生态规律,遵循自然界的节律。
第二,对自然资源要合理开发和利用,人类活动不能对抗自然和掠夺自然,而应有益于自然,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依靠自然,爱护自然,协和自然,与自然融为一体,从中体味大自然的奥秘,净化心灵,提升精神境界。
第二节 西方生态观的演进
西方关于生态环境提出了许多理论,这里只分析一些较有代表性的理论。
关于生态的整体性认识
(一)深层生态 1972年9月3日,挪威哲学家耐斯(A.Naess)提出“深层生态学” (deep ecology)。他对环境伦理学中两种不同的主张做了区别:一种是以人的利益为目标的价值伦理观及其生态运动,即浅层生态学;另一种是以整个生态系统及共存在物(包括人类)的利益为目标的价值伦理观及其生态运动,这就是深层生态学和深层生态运动。深层生态学认为,人的存在与整个自然环境密不可分,人和生物体都被视为生物网的网结和创造活动的组成部分;环境的稳定是人的自我实现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深层生态学要求人们培
养出一种“生态学意识”,承认“人与植物、动物、地球之间的同一”。与改良主义的环境保护运动不同,深层生态运动注重变革社会制度和人们深层的价值观。深层生态学的社会、政治及经济规划的核心内容包括公正的和有承受力的社会的规划:承载能力、勤俭、合适的住所、文化和生态的多样性、地方自治和分权化、软能源道路、合适的技术、重新定居和生态地区制度(把生态地区作为基本的地理单位取代民族国家)。” 深层生态学提出了八条纲领,即:
(1)人类和地球上的非人类生命的福利和繁荣本身就具有价值。人类之外的生命形式的价值独立于它们对人的目的的有用性。
(2)生命形式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具有自在的价值,并且有助于这些价值的实现。 (3)人没有权利减少这种丰富性和多样性,除非为了满足重要的需要。
(4)人口的大量降低与人的生命和文化的繁荣本不矛盾。其他生命的繁荣需要人口的这种降低。
(5)当代人对人类之外的其他存在物干预过多,而且这种情况正在恶化。
(6)现行的那些反映了过时的经济、技术和意识形态结构的政策必须予以改变,因为它很难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7)改变后的意识形态将主要关注生活的质量,而不再追求越来越高的生活消费水平,它将使人意识到数量上的多与质量上的好之间的实质差别。
(8)赞成上述各点的人有责任直接或间接地促成深层生态学所要求的各种改变。 深层生态学有两个基本规范:一个是生态中心平等主义或生物 圈平等主义,一个是自我实现论。生态中心平等主义的基本观念是: “生物圈中的所有事物都拥有生存和繁荣的平等权利,都拥有在较宽 广的大我的范围内使自己的个体存在得到展现和自我实现的权利。” 自我实现论是深层生态学最独特的理论贡献之一。深层生态学所理 解的“自我”是与大自然融为一体的“大我( Self),而不是狭隘的 “自我”( self)或“本我” (ego)。自我实现的过程,就是逐渐扩 展自我认同的对象范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认识到:人只是更大 的整体的一部分,而不是与大自然分离的、不同的个体;人的本性是由人与他人以及自然界中其他存在物的关系所决定的。 深层生态学把矛头指向现代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强烈地批判 浅层生态学自身力量基础中的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努力把生态哲学导向非人类中心主义或自然中心主义的主张。 麦西指出,对于我们的生存来说,强调我们那种认同于由所有 存在物组成的较大集体的能力确实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它可以代替 道德;因为道德约束的效力是如此不高?’。例如,我肯定不会劝你 砍下你的腿。我或你都不会那样做,因为你的腿是你的一部分。同 样,亚马逊流域的森林也是我们的一部分;它们是存在于我们体外的肺。 卡普拉指出: “新范式可以被称为一种整体论世界观,它强调整体非部分。它也可以称为一种生态世界观,这里的‘生态’一词是深层生态学意义上的。”
海德格尔提出,人诗意地栖息于地球。人是生存于大地、依赖于大地、从属于大地的,这是人的生存之所在、人的根本之所在。大地是万物之母,也是人的母亲。人不是自然和大地的主宰,而应是自然和大地的维护者。人应接受大地的恩典,让事物“存在着”。只有让事物存在,不破坏和毁灭自然物,人才能从事物的存在中获得自己的存在,与事物同在,在大地上诗意地栖息。栖息首先是拯救,是使其他存在物成为它们自己,完全展现它们自己;人要做的是看护并营造一个空间,在其中,其他事物能够自己展现并成长。
深层生态学认为,地球本不属于人类,地球资源也不应当属于某个国家、组织或个人。人类只是大地的居住者,使用资源以满足基本需要。深层生态学坚决反对浅层生态学在观念上对自然景观如风景区、生态系统及其所有自然存在物所作的划分,这些被划分的碎片被当做个人、组织或国家的财产,并用“成本收益分析”之类的方法来计算它的多种用途,而忽
略了全球生态成本。深层生态学所持的是一种整体主义的生态思想,生态整体主义者认为人类生产活动的合生态性应优先于合经济性或合技术性,即生态优先于一切的原则。 (二)生态整体
彼得·拉塞尔指出: “需要一种新的世界观——一种整体论的、不滥用自然资源的、符合生态规律的、长期的、综合的、爱好和平的、人道的、合作的世界观。我们需要转变到一种真正全球性的观念上,在这种观念中,个人、社会和这颗行星都被给予充分的重视。换言之,我们必须从一种协同程度较低的世界观转变到一种协同程度较高的世界观。””1 大地伦理学把生态系统理解为一个共同体,人只是这个共同体的一个成员;人对其所属的共同体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因而人对生态系统也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利奥波德力求在进化的、生态学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新的大地伦理观。利奥波德认为: “土地并不仅仅是土壤,它是能量流过一个由土壤、植物,以及动物所组成的环路的源泉。””¨‘要把人类的角色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睇1 大地伦理学认为,我们能够建立一个适应并与有机自然环境和平相处的充满生机的、后现代的、文明的技术社会;我们能够建立一个以无污染的太阳能和小规模的、保持土壤的有机农业为基础的、与大自然和平共处、和谐共存的有机文明。我们时代最紧迫的道德问题,就是我们所负有的保护地球的生物多样性的责任。在未来,当一种合适的、质朴的、健康的、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诞生后,它的政府和公民将着手修补我们这个受伤的、破旧的星球。 在人与自然一体的共同体中,人类不再是自然的征服者和主宰者,而是其中的生物成员和道德代理者。
在生态伦理学视野中,可以就人对其周围的存在物关心的范围,把人的道德境界分为四个层次:人类中心境界、动物福利境界、生物平等境界、生态整体境界。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论和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分别对应着这四种境界。每一种境界都包容着前一种境界,是道德境界不断加深和拓宽的过程,也是生态意识由浅层向深层转化的过程。生态整体境界是生态伦理学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从生态整体境界的角度看,人类应当成为大地看护者而非占有者,在捍卫自然界的完整和秩序中履行责任。 (三)生态权利
自然权利是自然生物的权利或生物的自然权利,是生物固有的、按生态规律存在并受人类尊重的资格。赋予自然权利或承认自然权利并不是要追加大自然对人的义务,而是要追加人对大自然的义务,通过这种义务的追加和权利的让渡,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生态伦理学提出自然权利的根据和理由是:第一,每一种生物部柯自己适应环境的特殊方式,这是生物的种族特征,是自然竞争、自然选择的结果,使各种生物在自然界中占据自己的位置(即生态位)。第二,自然权利的本质特征是“自然性”。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权利是自然意志的体现,它源于自然运行的法则,由自然力量支撑。任何违抗自然运行法则的行为都是对生物权利的侵犯,终将受到自然力的惩罚。二是指生物按生态规律的存在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可以把生物相互之间的互利共生、偏利共生、寄生、抗生等错综复杂的关系看成是由生态规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三,权利意识与权利不能等同,权利意识是指人对现实权利关系的自觉认识和反映,权利是指享有某种利益的资格。
斯通在<树木拥有地位吗?走向自然客体的法律权利》(1972)中提出:社会应把法律权利赋予森林、海洋、河流以及环境中的其他所谓自然物体——作为整体的自然环境。 从人权的角度来规定环境权利,实际上是对人类享用大自然资格的确认,由此派生出诸如生命权、健康权、日照权、清洁空气权等内容,这是从人依赖于大自然的角度作出的法律规定。 “环境权既反映了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也体现了自然对人类的价值和作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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