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1,2,3,6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二)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依据:根据义务主体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1,3,4,5属于绝对权)
相对法律关系: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2,6属于相对权)
当义务主体特定,对权利主体多承担作为义务;义务主体不特定时,对权利主体承担不作为义务。 (三)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依据:根据内容的复杂程度。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四)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
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依其合法行为而形成,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 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法人、自然人、非法人组织) 2.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注:智力成果:知识产品,指人们创造性地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慧。智力成果的特点:创造性、非物质性、客观表现性。)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既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第四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
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客观的现象;
2.这种现象必须同法律效果相联系,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 3.合法性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2.行为(分为表意和非表意) 四、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第四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 民事权利
1. 民事权利的含义
权利: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义务: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 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和人身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 3. 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保护(自力救济) 公力保护
二、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本义务和附随义务 三、 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多产生的法律效果。 2. 民事责任的特征
(1) 民事责任以义务主体违反为前提的,没有民事义务,就没有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而非惩罚; (3) 民事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4) 民事责任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 3. 民事责任的分类
(1) 合同责任、债权转责任和其他责任; (2) 无限责任和有限责任;
(3) 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共同责任分为连带责任和按份承担责任) (4)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 4.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补偿而非惩罚)
(1) 停止侵害; (2) 排除妨碍; (3) 消除危险; (4) 返还财产; (5) 恢复原状; (6) 修理、重作、更换;
(7) 赔偿损失; (8) 支付违约金; (9)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 赔礼道歉,等等。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 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起即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
婴儿从出生时起即取得权利能力,即使生存时间短暂,也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即能根据法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生享有。
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有两个问题需要特殊解决。一个是胎儿法律地位的问题;另一个是某些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问题,如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等。
关于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我国司法采用断带呼吸说。 四、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死亡时起终止。 自然人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我国认为生理死亡的标准是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
自然人死亡后,是否还存在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上颇有争议。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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