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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5 3:14:2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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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成立的程序

1.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成立。

2.通过核准登记成立。企业法人皆通过这一程序成立,这是采取的核准主义。 企业法人的成立程序

①企业法人的发起人向有关国家业务主管机关提出设立企业法人的申请,得到其批准;

②履行上述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同时对申请者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必要副本;

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准许法人登记的事实予以公告; ④申请者取得法人资格。

社会团体法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民政部门办理手续颁发许可证; 捐献法人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民事部门办理手续颁发许可证。 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称为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和目的性财产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通一致的;法人则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权利能力不同。各个法人因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权利能力的内容各有不同。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被称为特殊的权利能力。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抚养请求权等,法人不可能享有; 专属某些法人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不能享有。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社会组织和目的性财产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法律赋予法人行为能力,是为了保证法人能实现其权利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法律行为和其他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包括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两者的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并不一致,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由于法人的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也是特殊的,因此,各个法人彼此的行为能力也并不一样。

3.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法人机关或代表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人承担其法律后果。这是由法人是社会组织的特点决定的。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1.概念

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 2.法人机关的特征

(1)法人机关有自主的意志; (2)法人机关由个人或集体组成; (3)法人机关有权代表法人进行活动; (4)法人机关的活动具有连续性。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1.意思机关:又称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是形成法人意志的机关。

如股东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2.执行机关:具体执行意思机关决策的机关。 如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3.代表机关。如董事长,厂长,经理等。

注意:在有些法人中,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是相互重合的,例如,厂长、经理,同时为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

4.监察机关。如监事会或监事。

并非任何法人都必须设监察机关,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设此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组成之一,其特征在于: (1) 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 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 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关代表法人开展活动;

法人机关的责任由法人承担,然后内部追责。 第五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

第二, 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的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 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二, 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第三, 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一)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二)法人组织体的变更

包括: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A+B=C 新设合并 A+B=A 吸收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A--B+C 新设分立 A—A+B 派生分立 (三)组织形式的变更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民法通则》第45条规定,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三、法人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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