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合伙的终止
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使合伙事业终结,合伙关系归于消灭。 合伙终止基本流程: 1. 终止事由;
2. 债权债务清算,若有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偿付给合伙成员,如有约定按约定偿付。 3. 注销。
合伙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 合伙存续期限届满;
2. 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终止合伙合同; 3. 合伙合同的目的已经完成或无法完成;
4. 因从事违法活动被有关部门勒令终止或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5. 因破产使合伙合同失去效力(这里的破产分为合伙破产和合伙人破产,合伙企业因资不抵债而被宣告破产。
导致合伙合同的终止)
6. 合伙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合伙合同终止后必须清算,合伙关系才能够消灭。清算人可由合伙人或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担任。清算人的职责是清理资产、交纳税金、清偿债务、接受债权、退还出资财产,以及在有剩余财产时,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方案在有书面合同时,按合同处理;没有书面合同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的意见;如果出资额不相等,可按出资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应当保护其他合伙人利益。合伙企业终止,应在清算完毕后持财产清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 一、法人分支机构
是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特点:
1. 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 是相当独立的机构; 3.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
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法律特征:
(一)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二)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非法人组织的共性) 三、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个体经营的公民。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应当持所在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
法律特征:
1. 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 须依法核准登记;
3. 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范围: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 4. 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 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注意: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各个家庭成员以其在共有财产中的应有份额
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要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就取得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律特征:
1. 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 2. 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 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基本概念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严格称谓为“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三)是合法行为。(形式、内容合法)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与多方法律行为(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
表示)
(二)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 (三)诺成法律行为与实践法律行为(依据其行为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
诺成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合意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为履行其义务;而实践性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
交付标的物为行为成立的要件。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非要式法律行为(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五)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 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 (六)物权行为与债券行为 (七)单务法律行为与多务法律行为 (八)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
(九)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主张的分类,包括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等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无文字记载,以对话的形式表达意思的方式。 特点:便捷快速,成本低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能够以文字、数字或符合记载的形式表达意思的方式。
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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