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民法课件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5/24 22:18:1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要求要有书面形式外,还须履行特定程序的方式,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和审核登记形式。

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公证的作用仅仅是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上真实的和合法的。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最强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证的效力。应当强调的是,我国法律行为未经公证的,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审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登记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国,基于不动产的公信原则。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依法要办理登记。这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形式。 (三) 推定形式:通过当事人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推测当事人的内心意思。

(四) 沉默形式:是指当事人在既无语言,文字表示,又无积极的行为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得知其内心意思的

形式。这种沉默行为是法定的。

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要件 (一)一般成立要件

1、当事人有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2、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二)特殊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要务或要事)。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民法通则》第55条)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为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三、生效要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其他特别生效要件 第三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没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可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条件分类):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符合条件第一条)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符合条件第一条)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符合条件第二条)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符合条件第三条)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条件第三条) (六) 违反行为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的;(符合条件第四条)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符合条件第三条)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节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

一、概念和特征 (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是因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有效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是否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取决于撤销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不得主张。

2. 撤销权人可行使其撤销权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抛弃撤销权,此时,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可转化为有效的法律行为。

3.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仅有可撤销事由而无撤销行为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消灭。

4. 撤销权一旦行使,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其效力归于消灭。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有如下种类的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 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2.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 (一)撤销权的概念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当事人享有的行使可撤销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销权。

(二)撤销权的消灭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人不得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行为有效。

(三)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销后的后果

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接受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后被撤销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发生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虽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其区别主要在于: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发生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行为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2)二者的效力不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仅是在有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撤销该行为时,该行为的效力才因被撤销而溯及地消灭,自始无效。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就不能发生效力。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否撤销决定于当事人意思,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其他人无权主张该行为无效或撤销。而无效民事行为是绝对无效的,行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都可主张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职权确认其无效。 (四)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1. 凡未履行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履行; 2. 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

3. 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返还财产,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②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追缴财产,即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追还第三者。 第八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搜索更多关于: 民法课件 的文档
民法课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35b013ohk762h61030rn_8.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