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封存)财物
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扣押侵权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扣押产品、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 第(二)项:扣留财物;
第(四)项:扣留有关合同、发票、帐册等资料; 四、《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
第(四)项: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第(五)项: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第(六)项: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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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第(五)项: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第(六)项: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八、《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九、《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发现被检查财物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时予以查封、扣留。
十、《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项:暂扣当事人与合同有关的发票、账册、凭证、业务函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项: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和财物;涉嫌无照经营的,可以先行查封、扣押有关的证据和财物。
十一、《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第(四)项: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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