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0.16 【实施日期】2012.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使用网络发票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2号)
为构建更加安全稳定的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并向纳税人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网络发票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下简称“营改增”)工作,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三大网络运营商协力建立了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决定于2012年10月20日起正式启用。现对推行使用网络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深圳国税网络发票平台向纳税人提供深圳国税所有普通发票的开具使用服务。包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深圳市收购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1 / 2
二、网络发票平台同时向纳税人提供普通发票网上验旧、发票查验等业务功能,纳税
人还可以选择在该平台网上申购发票,并由邮政EMS将发票快递到经营场所。网络发票平台所开具的发票,消费者可以通过安装APP软件的手机直接扫描识别。相关软件请在深圳国税网站(www.szgs.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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