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会审单》作为账户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一)物业公司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动用范围的,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物业公司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用,业委会应参与全过程监督。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的工程预、结算书。
(三)对维修工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的,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项目。
(四)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物业公司应会同业委会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和业主、业主代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的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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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如果当业委会的资金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五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公告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对业委会的账目进行预约查询,分管的委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财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业委会委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研究(过半数以上同意),呈报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终止其业委会委员资格。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及属业主公产共产流失的,由个人完全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帐户以及公章及时移交给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的选聘和解聘,须经业委会研究后报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其任职资格应当具有会计执业资格。非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业委会不得随意调换和解聘。选聘人选可以从业主中产生,也可以从其他自然人中产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在在小区内公告七天。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业委会主任和财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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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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