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地址有害于学生健康
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将教师资格分为七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高中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件: 1、 必须是中国公民 2、 必须热爱教育事业
3、 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 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 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教师法》第11条规定: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丧失和撤销
《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教师聘任制的形式:招聘,续聘、辞聘、解聘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德)、业务水平(能)、工作态度(行)和工作成绩(绩)进行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主体是教师所工作和服务的学校。
教师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重伤害等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多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在违反教育法规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2、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不一定是学生。受教育者要成为学生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学生接受教育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第二,学生是经学校录取注册并取得学籍的;第三学生完成学业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一规定在宪法上有三重含义:第一,确认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国家应当制定保护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法律并积极创造条件;第三,国家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做了具体规定:(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基本权利】(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活动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第一,结社和文体活动权;第二,社会实践权。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所专有的权利:第一,免试入学权;第二,就近入学权;第三,不交学费权。
职业教育的学业证书,既包括学历证书,又包括培训证书。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受教育者的义务:
1、 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特定学生的特定义务:
1、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定义务:第一,学业水平的义务。即在学业水平上要掌握较高的科学
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第二思想道德水平的义务;第三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第四,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义务。
2、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义务:其一,就近入学的义务。其二,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3、 职业学校学生的义务:主要是适当地缴费的义务。 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行为,其中相当部分属于相互打闹戏耍或无意之中造成对对方的人身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对被伤害者给予民事赔偿。 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一、家庭保护【第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第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第四,要正确引导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禁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二、学校保护【第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第二,学
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
他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第四,工读学校作为教育挽救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
三、社会保护【1、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成年
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物。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4、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四、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
为辅的原则。】
五、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多) 1、 以纠纷存在为基础 2、 以受损为前提
3、 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判) 救济的渠道和方式只要有三种:(1)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3)其他渠道。 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
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
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 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教师申诉制度的程序:申诉提出——受理——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学生申诉又分为两种:一是校内申诉简称校内申诉;二是教育行政申诉。 目前两者之间的关系时先校内申诉,然后再行政申诉。 学生申诉的特征(多):1、法定性 2、行政性 3、准司法性 4、准独立性 5、非诉性 申诉的范围:
一是根据《教育法》第42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二是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对学校归于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复议从其属性上看,属于非诉讼上的一种申诉救济途径,他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判) 第二, 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据申请的行政行为。
第三, 教育行政复议的对象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判)
第四, 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
组织等),被申请人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
第五, 教育行政复议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判)
教育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审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执行
教育行政诉讼: 特点(多):(1)主管恒定;(2)诉讼专属;(3)被告举证;(4)不得调解 教育行政赔偿:
教育行政赔偿的特征:
第一, 侵犯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判) 第二, 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
第三, 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第四, 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判) 第五, 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主体、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
教育行政赔偿范围:仅限于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被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请求权人的申请后,通常以两种方式拒绝赔偿:一是认为本机关无赔偿义务;二是收到申请后,置之不理,超过两月的法定期限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默示的拒绝。请求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序求得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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