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答案:
1-5 A\\C\\AB\\C\\C 6-10 B\\B\\ABCD\\D\\A 11-15 B\\C\\B\\CD\\B 案例1答案:
(1)商标保护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满前12个月申请续展,此期间未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所以应在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9月10日申请续展,此期间未申请续展可以在2006年3月10日前申请续展。(4分)
(2)应从上一届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算即2005年9月11日起计算包括11日。(4分)
(3)(3)乙的申请日再宽限期内,不应被核准。乙酒厂在商标注销后1年才可申请该商标即2007年3月11日起才可申请。(5分)
案例2答:(1)驳回纺织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正确的,因为《商标法》第8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洛阳”牌显然是违反这一条规定的。地名之所以不宜作商标,原因是地名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通过商标识别不同商品的来源,容易造成市场混乱,另外也违背国际惯例。所以我国《商标法》作了禁止性规定。在第8条中也作了例外性规定,即“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就是说,有些地名本身另有含义,如“凤凰”县,凤凰本身的意义是神话中的一种鸟名,它有预示吉祥美好的含义。那么,这类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地名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2)纺织厂可以申请复议。对商标注册过程中及注册后发生的争议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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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案中,纺织厂可否申请复议呢?根据《商标法》第21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申请复议,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因此,就当事人享有权利方面来说,纺织厂有权申请复审,但因其使用的商标明显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他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3)不应受理。纺织厂在注册申请未获核准之前,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法律对其商标不予保护,更何况其商标本身就违法,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纺织厂的请求不予受理。
(4)纺织厂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管理其使用行为,如禁止其使用,禁止其广告宣传,封存,收缴其商标标识等。在我国,商标注册以后,并不是排除了商标管理,而是商标管理的一部分。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都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在本案中,因纺织厂用《商标法》禁用的标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禁止其使用,禁止其广告宣传,并有权封存或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罚款。
(5)不得继续使用。纺织厂的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虽然纺织厂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但由于该商标本身违法,不仅纺织厂不得继续使用,服装厂继续使用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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