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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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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全文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制定了《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下面是的详细内容。

《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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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负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和公共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以下简称卫生许可),取得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或者服务活动,并依法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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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卫生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许可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卫生许可档案管理及行政许可结果公示制度。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卫生许可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许可要求

第九条 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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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五)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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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

(六)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 从事饮用水供应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二)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四)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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