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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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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垄断吗?开发商经常以讥讽的语调反驳这个问题。在强势既得利益集团掌控信息,掌控话语权的今天,有多少真相在被无情地遮掩?而这些说谎者,往往被称为最讲实话的人!黑白颠倒若此。

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两大根深蒂固的垄断。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二是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当然包括对房屋开发的垄断)。

地方政府垄断土地出让(拍卖)权,是导致地价上涨的根源。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履行对土地的统一征用、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职能。

土地储备中心垄断土地的出让,是导致中国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的一个重要根源。这里面反映出三大问题:

第一,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土地,而土地储备中心是先储备土地,到底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了。因为储备的土地既可能是卖给开发商,供商业开发,也可能是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但是《宪法》很明确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这个前提就可能违背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那么,如果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前提不存在,就可能违反宪法规定。

第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无人所有”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最讲准确、严谨。但此处一个“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把水彻底搅浑。“农民集体”指的是谁?到底是农民还是集体?如果说属于农民,农民一不能进行土地交易,二不能将土地抵押融资,产权残缺不全。如果说属于集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仅仅是一个自治组织,无法赋予其所有权身份。那么,“集体”到底是谁?因此,有法律专家指出:“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

2006年2月24日,我发表在《上海证券报》上的评论文章《如何防止征地异化为掠夺》指出:“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满足特殊利益共同体的私利,一些地方政府将低价征来的土地转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公众并未从中受益。所谓公共利益,不过是权贵资本掠夺链条中的丑陋一环。应该认识到,倘若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就不能强制征地,而应该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与被征地农民展开平等谈判,商定市场价格后,实行征地。也就是说,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行为,其运作应走市场化的道路,而不能动用公权力,进行强制性征地或者掠夺性征地。土地产权不明,则是征地异化为掠夺的另一重要因素。道理很简单,既然土地本不属于农民,既使强征他们又如何维权?”

第三,全民土地所有权无法在现实中得到具体体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购房者在买房时,还必须全额承担土地出让金,即全民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得到体现。

第四,土地只卖给开发商,即使个人合作建房,也必须通过开发商拿地,造成个人合作建房之路被彻底封堵死,衍生出开发商对市场的强势垄断地位。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

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权亟需打破。

开发商不承认其处于垄断地位,理由之一是,行业集中度非常低。开发商故意混淆了概念。我国房地产业集中度的确比较低。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5.87万家,地产界的大哥大万科,2006年的总资产占全行业的比重仅为0.55%,营业收入占比仅为0.99%,净利润占比为1.38%。

但是,我国的房地产垄断根本不是体现在集中度上的,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准入限制带来的垄断。并非谁都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它有非常严格的准入限制,这使得民众(尤其在城市)只能购买开发商建造的房屋,而不能自己建造房屋。我们知道,现在,婚姻介绍所的收费是可以接受的,并不高,这是因为法律准许自由恋爱,自由恋爱对婚介所构成了竞争关系;我们还知道,饭店的菜价并没有高到非常离谱的地步,是因为无数个家庭主妇可以自己做饭,她们对饭店构成了竞争关系。倘若不允许自由恋爱、不允许家庭主妇做饭,那么,无论是婚姻介绍所的收费还是饭店的菜价,都会高到极其离谱的地步,因为婚介所和饭店拥有了绝对垄断地位,他们可以凭借垄断地位不断抬高价格。

我们的房屋开发市场被开发商垄断,就如同民众被限制自由恋爱,而只能通过婚介所找对象才被视为合法一样,最终,导致了开发商群体垄断地位的形成。

第二,政府垄断的延续。政府既垄断着土地供应,也垄断着融资渠道。大大小小的开发商只能从处于垄断根端的政府手中拿地和融资,在得到这两种资源的以后,开发商们也继承了原来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垄断特权,这本身就注定了开发商的垄断其实是非常牢固的。地方政府在向开发商让渡土地和融资权的同时,也得到了相对应的回报,一般不会反过来去拆开发商的台,再去强化开发商的竞争,压缩开发商的利润,使得自己在下一次交易中换取的利润降低。共同利益成为地方政府与开发商走到一起的原动力。地方政府强化开发商的垄断地位,确保开发商的利润,而开发商则让地方政府分享土地升值(土地高价拍卖)带来的利好,至于腐败官员从中牟取的巨额私利更是人所共知。

第三,房地产具有天然排挤竞争的特性,暗藏着空间垄断。开发商们经常说,开发商不计其数,楼盘多如牛毛,彼此激烈竞争,并不存在垄断。这一说法非常具有欺骗性。住房有别于其他商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固定性。上海的楼盘与深圳的楼盘肯定不存在价格上的竞争关系,北京四环外与三环内的楼盘价格也没有任

何可比性,即使相邻地区,经济适用房与别墅之间也不会有任何竞争关系。只有位置相邻近、品质相近的楼盘,才能真正形成价格竞争,而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楼盘并不多见。换句话说,住房的固定性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有别于经济学所定义的传统意义上的垄断。

第四,信息垄断。目前,与房地产市场有关的信息基本上都掌握在开发商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手中,在后两者在信息公开方面不作为、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发商对信息的垄断权得到强化,他们凭借对信息的垄断,挑选、篡改甚至编造、捏造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向社会发布。比如,一些经常抛头露面的地产商,不断强调,历史将证明“房价永远是只涨不跌”的,但为什么,在房价还没有下跌,仅仅成交量下降的情况下,他们就惶惶不可终日,强烈要求政府救市呢?是的,他们自己所垄断的信息清晰地告诉他们,危险正在到来,对房价的长年透支累积的泡沫正面临着破灭的危险,而绝不是什么实际需求推高房价的鬼话!看看各大城市投机性购房所占比例就不难了解这一点。

第五,通过囤积居奇强化其垄断地位。开发商垄断囤积土地和囤积住房(在房价飞涨过程中尤其如此),人为减少市场的有效供给,制造供不应求的紧张气氛,推高房价。如果不是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他们敢这样做吗?

除了这一点,在物业管理方面,开发商继续延续其垄断权,获取超额垄断利润。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要走出畸形的局面,必须打破开发商的垄断地位。

开发商是什么?这是一个首先要弄明白的问题。在我国房地产产业链条上,规划由有关部门做,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住房由建筑单位建造,开发商扮演只是“中间人”角色。而且,从资金来源上来看,许多开发商的自有资金寥寥无几,主要通过让建筑企业垫资建房——向建筑企业转嫁风险和成本,预售房——向购房者转嫁风险和成本,直接贷款或假按揭——向银行转嫁风险和成本等方式,来维持经营。在我们这个时代,开发商担当着皮包商、食利阶层和寄生虫的角色。

不可否认,一些开发商在楼盘设计方面的确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他们聘请了优秀的设计师,设计出了一些获得较好口碑的楼盘。而且,开发商作为中间商,可以有效降低房屋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中间商的确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所获取的利润,就应该是它作为中间商角色应得的利润,这个利润应该是微利而不是超额暴利。如果开发商仅仅因为做好了中间商或者召集人的角色,你本需要50万就可以住上的高品质住房,他却收你150万甚至更多,这样的中间环节、具有这种食利性质的中间人还有存在的必要吗?更何况,许多房屋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在我国广大农村,政府没有花一分钱,就很好地解决了住房问题,而在收入更高的城市(2007年国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140元,城市是农村人均收入的三倍多),住房问题却解决不好,与开发商等中间环节的盘剥,和地方政府在卖地过程中获得的暴利及过高的税费

有着最直接的关系。

那么,应该如何打破开发商的垄断地位?

首先,应该降低房地产开发门槛,激活房地产市场中的竞争。

其次,是允许个人自建房、合作建房等等,赋予人人都有当自己开发商的权利。

从经济学上来看,竞争或替代性会导致价格的下降。无数家庭主妇自己做饭对餐馆构成了天然竞争,自由恋爱对婚介所形成了强有力的竞争,因此,菜价可以接受,婚介费不高。

现在,城市居民自建房、合作建房在事实上是被禁止的,由于没有自建房、合作建房与开发商竞争,形成了开发商的强势垄断地位。如果允许自建房或合作建房——这当然是一种市场化的机制,就可以压缩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空间,可以压缩其暴利。同时,政府加大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供应量,也可以压缩开发商的暴利。在这两种情况下,开发商虽然还存在,但其垄断性、其暴利因素则被压缩,促使整个房地产市场由于竞争的活跃而发生质变。

事实上,在西方发达国家,房价之所以走势平稳,是三个方面的结果:一是大量自建房、合作建房的存在,与开发商构成了竞争关系。二是政府保障性住房供应充足。三是开发商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被自建房、合作建房及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压缩在一个较小的比例内(如新加坡,开发商建造的商品房在整个住房供应体系中的占比不到5%),而我国现在主要是依靠开发商供应住房!这还不是强势垄断吗?

我们为什么不通过允许自建房、合作建房来与开发商竞争,以降低房价,并且使房屋质量更有保障?

于是,另外一个问题来了。允许自建房会不会导致房地产市场更加混乱?这是开发商及其御用文人强烈反对自建房、合作建房的一个最常见理由。

我经过调查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发现,自建房根本不会乱。只要政府规划做好,就可以做到有条不紊。我们可以看看德国的做法。我在《自建房不会导致房市混乱》一文中指出:西方国家的自建房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关键在于政府的规划。比如,在德国,法律规定对土地的使用必须作出详细规划,一旦规划获得通过就产生了法律效力。政府的规划做得比较详细并且非常长久。土地用途一旦定性,就不能轻易改变。比如,一个地块是专门用作住宅的,规定的容积率只能用于造低矮的小楼,就不能擅自建造高楼。土地价格是规定好的。而且,这个小楼应该造成什么样子,政府都有一个框架式的规定,精确到房顶的颜色。比如:屋顶是深色,坡度为40度,屋檐不超过50厘米等等,甚至连所植树的类型都明确规划好,比如要种大型树冠的树木还是中型树冠的树木等等,非常详细。有这种规划,是自己建造还是请建筑商建造又有什么关系呢?只要政府监管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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