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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罚相关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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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处罚

9.1用人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和伤害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述四种方式,处罚可按照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ⅰ除名。

ⅱ行政处罚,从低到高依次分为:警告、记过、撤职、调离岗位、留用察看。

ⅲ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下浮工资。 ⅳ停岗学习:3天、5天、10天。

9.2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安全质检部按照下述规定予以处罚: ⅰ造成记录工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处50-100元的罚款;如用人部门当月内发生三起及三起以上记录工伤事故的扣罚直接主管当季季度奖金,无季度奖金者扣罚当月考核工资的20%以上。

ⅱ造成轻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停岗学习3-10天,并处200-4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处100-3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处200-400元的罚款。

ⅲ造成重伤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调离岗位,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作警告处分,并处400-8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作警告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扣罚事故发生部门当月绩效或考核工资的20%。如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两起以上重伤事故的,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自第二起、第三起重伤事

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六个月。

ⅳ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作除名处理,并处1500-3000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之处分,并自死亡事故发生之日起降一级工资,期限一年;对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作记过处分,并处2000-4000元的罚款;对主管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的领导或主管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处1500-3000元的罚款。 9.3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凡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或其它人为责任及管理责任,既造成设备事故又造成工伤事故的,由安全主管部门根据伤害情况和经济损失的大小,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对应条款的上限进行处罚。

ⅱ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9.4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并处3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记过处分,直至作除名处理;对相关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处100-3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的领导处300-500元的罚款。

ⅰ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的。

ⅲ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ⅳ对提出的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施。 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的。

ⅵ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ⅶ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ⅷ发生事故后,未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

ⅸ轻伤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重人为责任的、或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

ⅹ违反本制度其他管理规定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9.5公司外交通事故,或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的工伤事故,免于处罚,但视其伤害程度给予通报批评。 9.6在事故中受到行政处分、下浮工资的人员,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突出、无违章作业行为、未发生协及本人责任的安全事故,或举报、抢险救灾中有功,可在期满1个月前提出撤消处分申请报告,报告由自己写出,且事实清楚,减少损失的数据真实可靠,报用人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安全质检部,安全质检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由主管领导签署具体意见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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